根據《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滿18歲的自然人仍被視為未成年人。民法上區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律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是判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未成年人只能獨立實施部分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二是確定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三是設置監護。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應當為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壹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法由其他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同時,民法典將成年人的年齡定義為18周歲。這也符合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國憲法賦予年滿18周歲的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壹項重要的政治權利。
參考資料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法律)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