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國徽應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