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人意見是,員工應該通過自己的工作為企業創造利潤,不采取固定比例,這部分工作已經以工資的形式得到了回報;在薪酬設計上,壹般有壹些基本原則,比如員工薪酬的增長不超過企業的利潤增長率;當然,如果企業願意通過這種方式來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不要把這種獎金變成壹種變相的工資,也就是說,員工認為這些獎金是應該賺的,從而失去激勵作用;在壹般雙因素理論中提到,從激勵因素變成了保健因素;
個人建議,可以拿利潤增長的壹部分作為獎金;或者設立階梯獎勵,當利潤低於某個目標值時,是比較低的水平,達到某個目標值時,比例增加;例如:
利潤低於上年80%的,不發獎金。
利潤為上年的80-100% 2%作為獎金。
利潤為上年超過100-150%部分的6%獎金。
利潤超過上年150%,超過部分為10%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