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性卡拉ok歌舞廳(含其他具有文藝演出和卡拉ok設施的營業場所)、錄像放映點(場館、廳室)、遊樂場(公園)和電子遊戲室;
(二)營業性保齡球館(館、體育館)、射擊場、高爾夫球場、網球場、壁球室、桌(臺)球室;
(三)咖啡店(廳、室)、酒吧、茶館(室)、發廊、美容院、理發店;
(四)營業性輪滑(輪滑)館、健身房(室)、乒乓球室、釣魚屋;
(五)冷飲室、酒樓(樓)、餐廳;
(六)影劇院(場館)、俱樂部、文化宮(館、站)、美術館、體育場(館)、遊泳館(館、館);
(七)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廳);
(八)各類大型市場、專業市場、商場(店)、證券交易場所;
(九)節日和宗教活動場所;
(十)臨時性大型音樂會、訂貨會、展覽會、交易會、物資交流會、人才市場;
(十壹)公園、廣場、車站、碼頭、機場和風景名勝區;
(十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納入治安管理範圍的其他公共場所。第四條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應當遵循嚴格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工商、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稅務、城建、環保、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公共場所的管理,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規定。第六條臨時舉辦文藝演出、體育比賽、訂貨會、展覽會、交易會、物資交流會、人才市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觀眾人數在2000人以上或者累計參加人數在10000人以上的,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承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活動計劃和安保工作方案,並提前20日向市公安機關報告。第七條公共場所的經營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人員有限的場所,不得超員經營;
(二)排放噪聲不得超過規定標準;
(三)電路安裝和電器擺放符合安全用電要求;
(四)必須配備足夠的照明設備,必要的應急燈裝置;
(五)必須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必須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七)舉辦大型公共活動不得妨礙交通;
(八)包間(隔間)應有透明門窗;
(九)按摩保健室應是透明的,外觀能看到整個房間,門必須裝鎖,不得反鎖;美容美發場所不得設置按摩床(床);
(十)必須配備足夠的治安力量維持秩序;
(十壹)其他必要的安全條件。第八條公共場所的主管、主辦單位和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下列工作:
(壹)自覺執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治安防範和宣傳工作;
(二)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保衛組織,配備保衛人員;
(四)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和監督,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制止,妥善保護現場,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堅持合法經營、文明管理,不得從事違法活動。第九條公共場所的非本市常住人口從業人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民暫住證》。第十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在營業時間內穿著制服或者佩戴工作標誌。第十壹條進入公共場所的顧客、觀眾、遊客和其他人員在公共場所從事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共場所實施下列違法犯罪活動:
(壹)非法攜帶各種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的;
(二)侮辱婦女、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賭博、酗酒和制造噪音的;
(三)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進行其他淫穢色情活動的;
(四)吸食、註射、販賣毒品,出售、傳播反動、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買賣票證或其他有價證券;
(五)盜竊、詐騙、勒索、哄搶公私財物的;
(6)算命、占蔔、占蔔、讀書等各種封建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