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中有明確規定:
如果用錢買離婚賣了,娶了老婆,妳老公,妳老婆,買離婚的人各得壹百棍,女方離婚歸本派,禮金交官。
然而,在許多地區的人們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它有個名字叫“嫁人賣妻”。
這不是拐賣人口,而是女方有了丈夫後,經過買賣雙方認可,有中介證明的情況下進行的。
政府不是不知道,但大多不理會,甚至不把它列為“縣內陋習”等地方惡習。
“娶妻賣妻”是違背倫理的。違法行為為什麽能長期存在,為什麽不被政府禁止?有幾個原因,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現實。
為什麽要娶老婆賣老婆?壹般來說,娶老婆賣老婆有幾個原因。
壹是丈夫體弱多病,無力支撐家庭生活,妻子成了負擔。
比如鹹豐年間,彭州人洪得了黃疸,久久不能痊愈,又無錢休養。他和妻子朱某商量後,願意把朱某賣給最近喪妻的王德金。找壹個媒人,展示妳的訂婚,並做壹個約定:
願意同意(不同意)媒體書。年輕的娶了朱萬明的女兒,夫妻倆因饑餓難有月食。丈夫無奈,只好邀請家裏人與朱家等人商量,夫妻倆才願意離開。老公請媒體祝嘉慶三人行,分別再婚,嫁給老公王德金。據媒體討論,除了禮金外,還贈送了十二串文字,包括飲料、化(畫)字和腳模手印。洪倩的短信是親自收到的,壹分錢也沒少。這是兩男壹女的婚姻,禁止強迫。以後洪家和同家在沒到之前,不能鬧什麽復雜。如果以後再出現並發癥,有媒體證據表明朱家慶會承擔。我害怕人們會分開,所以我願意同意婚禮的壹張紙,並把它交給王興永遠保存。
還有就是婆家窮,自己也活不下去,沒法關心老婆,所以選擇賣老婆。
比如同治十三年的壹個賣妻事件。
住在縣城的謝新德娶了鄧大夫的妹妹登勢。幾年後,謝新德殘疾,無法生活,難以照顧妻子。於是他和弟弟謝茂德商量,讓吳應城和張和石把蕭萬祿嫁出去做妻子。謝欣德收了31串的禮物,有了婚約。
他們的約定如下:
立個意願,請媒體壹起找主妻和老婆,老婆約兒子。戀愛多年,老家窮,月食難收,兒子新德殘疾,無法照顧,但真的很無奈。父子倆商量後,只決定放了他的兒媳和妻子登勢,要請張和石和吳永成寫成吳應城。)對於媒體來說,找主結婚復婚,不要從來不做假證,怕沒有證據。我特意邀請媒體做壹篇論文。
以上兩種都是因為老公身體或者經濟原因,還是有些無奈。
還有壹種情況是丈夫長期不在,妻子在家無依無靠;或者丈夫出門後,在家裏不關心妻子。在這種情況下,婆家最終決定娶妻賣妻。
這種情況就相當於丈夫拋棄了妻子,然後婆家可以出面單獨娶妻賣妻。
例如,在嘉慶年間,壹個男人的妻子勇,從小就有壹個童養媳李,但勇長大後長期在外工作,別說妻子,就連父母都無人照管。李家裏生計難求,幾次上吊都被救活。這種情況下,婆家只能選擇嫁給他。
擔保後,王世德、王體元、王體林等。,凡與合同有關者,概不牽連。
李長沖思念同胞姐妹,願聽其前程,叔侄皆喜。怕以後家人被壹幫人指控賣妻拖累,但是沒有媒體證明。經協商,父子二人願意出具保證書,送達王、宋學達、張紹宗、範、曾士奇等。喪弟範,娶李、謝宏宇為妾。他是第三個來談判的,2000文的禮金,是施德父子親自拿出來的。今天離開合同後,王興和其他人在未來表示,實德父子很擔心,不要與通過媒體求親的人交往。我怕人心難測,書保證以文為據。
另壹種情況更可惡,因為丈夫品行惡劣,家庭無法再過正常生活,最後不得不賣妻。
比如道光年間,壹個叫文天倫的人,和妻子帥生了壹個兒子。
然而這個文天倫卻是無所事事,吃喝嫖賭樣樣精通。時間長了,他家的田都拿去賣了賭,連他老婆都吃不上穿不上。
道光二十壹年,文天倫家無法再延續,於是文和彭庭賢這壹族率先嫁給了同鄉張松,得到了六千塊彩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