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團夥犯罪的處罰如下: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對於從犯,法院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團夥犯罪的認定如下:
1,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2、經常聚集在壹起實施壹項或多項嚴重犯罪活動;
3.有預謀地進行犯罪活動的;
4.無論犯罪多少次,對社會的危害或其危險性都是非常嚴重的;
5.有明顯的主謀。壹些首要分子是在糾察過程中形成的,壹些首要分子是糾察之初的組織者和領導者。
對結夥搶劫罪的處罰如下:
1.壹般共同搶劫犯罪:壹般共同搶劫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犯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參加搶劫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集團實施的搶劫罪是共同犯罪的壹種特殊形式。搶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搶劫罪的共犯和被脅迫參加犯罪集團的成員,按照共犯和斜坡犯罪的處罰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團夥犯罪,是共同犯罪,團夥成員都要負刑事責任。至於團夥中個人的具體量刑,要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團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