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700多年前的西周,就有晚婚晚育的法律規定。規定男滿30歲,女滿23歲才能結婚生子。《禮記》記載,西周時“男子二十歲始學禮儀,三十歲始有房,開始管理男子事務。女人十五歲開始嫁人,二十三歲出嫁。”這是古代的《婚姻法》,提倡男30歲,女23歲。東漢班固在《白虎依桐》中,對男性30歲、女性23歲的適婚年齡作了更為科學的論述:“三十歲男子筋骨壯,為父;女二十三,滿皮,任母。”《蘇文》是壹部古老的醫書,其中對晚婚晚育有更明確的解釋:“二十多歲的男人血氣方剛,肌肉長,肌肉結實,血管飽滿。女人的腎氣到二十二歲都壹般,所以真牙特別長。”從上面的解釋可以看出,古代的晚婚晚育制度並不是從經濟發展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角度考慮的,而是根據身體生長的特點和生長發育的需要而制定的。
後來由於戰亂不斷,人口銳減,統治者為了擴軍,大力提倡早婚早育,導致晚婚制度被廢棄,早婚早育盛行。即使在偏遠落後地區,仍然存在早婚早育的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