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的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不定時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或每周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按周、月、季、年計算,但平均工作時間與標準工作時間相同。用人單位、工會和勞動者可以協商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工作和情況,每天不超過3小時,壹個月不超過36個銷售加班小時。但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並不是每天工作8小時,有的工作超過10小時卻不支付加班費。除了標準的日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比如晚上加班,不能補休,還要支付1.5倍的加班費。另壹方面,如果妳在休息日工作,也就是周末加班,可以補回來。如果不安排補休,要支付2.5倍工資。在國慶節、中秋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能補休,需要支付不低於三倍的加班費。公司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向員工支付0.5-1倍賠償金。
2.為完成國防應急生產任務或國家計劃以外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如供銷企業收購、運輸、加工農產品和側鏈產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會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並與勞動者協商。因為是談判,所以加班時間和加班費必須壹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能拒絕: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故障:交通線路和公共設施;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終止期間,應對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3.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國家計劃外的商業和供銷企業在峰會競賽中完成了農產品和側鏈產品的緊急采購、運輸和加工任務。除了這種情況,單位還要求員工加班,必須和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員工在上述四種情況下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如果業主的勞動報酬或者加班工資可以按照經濟補償的方式或者勞動合同法的違反與救濟來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後者被勞動部門責令後壹直沒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