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席上的於海民剃著光頭,微胖。他在毛衣外面穿了壹件格子外套,但是沒有扣上,露出啤酒肚。他說:“那是壹個我永遠不會忘記的夜晚。我總是想起它。我承認是我做的,但現在後悔也沒用。這是我遭受的最大的良心譴責。”
雖然距離事發已經過去了14年,但於海民還是馬上回憶起了事情的經過,事情發生在2003年8月14晚至15淩晨之間。“我壹開始沒有這個想法。當時好像被附身了。”於海民說,8月14號晚上7點左右,他吃完飯出去散步。他穿著壹件灰黑色t恤,休閑褲,黃色皮鞋,壹把紅色折疊水果刀,長約七八厘米。“我走到別墅外面,發現外面鐵柵欄上的欄桿有個缺口。”於海民看到了豪華的別墅,從縫隙中走了進去。
於海民坐在別墅外的草地上,抽了很久的煙。他看到別墅的壹樓已經完全黑了,只有二樓的壹扇窗戶透著壹點點紅光。他在柵欄下的草地上發現了壹雙卷起來的白手套。他撿起了它們。它們有點濕。他穿上了。之後他去了1層的陽臺。他以為這麽高檔的別墅肯定會有很好的安保。“但是當我推開陽臺的門時,我打開了它。客廳的門,我用刀撬開了,沒有打開。第二次又撬了壹下,很快就開了,我就進去了。”
於海民說,他先坐在客廳的沙發上抽煙休息,又開了壹瓶飲料。“我坐了很久,然後上了閣樓,下了樓。我看見房間裏有壹部手機。我以為手機壞了,就拿起來看了看,最後還是放在地上,去了隔壁房間。”於海民說。
於海民去的第二個房間是保姆的臥室。“我爬進去,翻了壹下,發現沒什麽可拿的,就拿了掛在床邊的褲子出去了。當我把它們放回去時,保姆醒了。”於海民說,保姆當即大喊抓賊,暴力反抗。“我腦子壹片空白,掏出水果刀捅了她壹刀。然後我聽到旁邊有個小孩在哭,我就拿刀捅了那個小孩,直到她失聲。”於海民說,然後他來到奶奶的房間。
“我進去的時候,看見有人坐在床上。我走過去捅了她壹刀。”於海敏說,她不知道這是壹位78歲的老太太。於海民刺傷老人後,發現旁邊還有壹個小女孩。“她求我不要殺我。我告訴她,我不會殺妳的,我只是來搶錢的。”於海民說,和小女孩說話後,他“醒了”,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麽。之後,他讓女孩幫他開了壹個保險櫃,但是保險櫃怎麽也撬不開。他們壹起去廚房拿菜刀,卻沒有用這把菜刀撬開。
這個小女孩是本案中唯壹幸存的15歲的孫女。根據大孫女的證詞,當時她躲在被子裏,奶奶還沒來得及坐起來就被於海民捅了壹刀,於海民說:“錢呢?錢在哪裏?”大孫女說,於海民在床頭櫃翻東西的時候發現了她,並威脅說如果她再喊就殺了她。於海民說,走之前,他跟女孩說:“記住我的臉,記得報復我,妳去報警。”離開別墅後,於海民冷靜的處理了自己的衣服,正常上班壹周。之後躲了13年,直到去年端午節被抓。
搶劫殺人怎麽處罰?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擊打或強制。搶劫罪的暴力行為是指擊打或者脅迫被害人身體,以排除被害人反抗為目的,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搶劫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盜、被騙或者賭博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行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搶劫公私財物的,無論是否搶錢,無論實際搶到多少錢,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搶劫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入室盜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巨額財產、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物資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