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有限責任公司印章均為圓形,直徑4.0cm,公司專用章和下屬部門印章直徑3.8cm,圓邊寬度0.1cm。五角星的中央刊和五角星的企業名稱的對外刊從左向右循環,或者名稱的前半部分從左向右循環,後半部分從左向右運行。簡體宋體字體用於印刷。
3.其他企業所屬的部門、個人、私營企業的印章為圓形,直徑3.8cm,寬0.1cm。五角星印在正中央,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印在印章上,從左到右循環,印出的字都是簡體字。
4.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均為圓形,直徑4.2cm,圓邊寬0.12cm。專用章和公司下屬部門印章直徑為4.0cm,圓邊寬度為0.1cm。五角星刊登在中央期刊上,五角星的企業名稱從左至右循環,或名稱前部從左至右循環,後部從左至右水平排列。印章是用過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的發放、收繳和管理作如下規定:
1.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國徽,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國出版機構名稱,從左至右環行,由國務院制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至右呈圓形,由國務院頒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4.5厘米,國徽由中央政府公布,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至右為圓形,由國務院發布。
五、國務院直屬機構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為4.5厘米。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於國徽中央部位,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於五角星中央部位。國徽或五角星外國出版單位名稱自左至右呈圓形,由國務院頒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從左至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7.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印章,直徑4.5厘米,為中央公布的國徽,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至右呈圓形,由國務院發布。
8.國務院各部委外事司(局)印章,直徑4.2厘米,為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至右為圓形,由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法定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或“國家”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公布國徽的機關名稱自左至右呈圓形,由國務院頒發。
9.自治州、市、縣(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公布的國徽,公布國徽的機關名稱,自左至右呈環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對外刊署名稱,從左至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簽發。
十壹、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對外刊署名稱,從左至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簽發。
12.駐外使領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刊中央國徽,國徽的外國出版機關名稱,自左至右呈圓形,由外交部簽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者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從左至右環或者前環名稱從左至右,後環從左至右,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使用。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出版的五角星名稱和五角星對外出版機構名稱,從左至右,其制作和發放辦法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