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姚先生的狗雖然沒有觸碰、撞擊陳大爺,但他的狗並沒有牽著狗出門,起因也是他的狗隨意奔跑造成的。董女士的狗雖然被拴上了牽繩,但由於牽繩較長,並沒有控制住狗的行為,導致狗撞倒了陳大爺,造成骨折受傷。
由於兩位狗主人未能采取安全措施,導致陳大爺受傷骨折。毫無疑問,兩位狗主人應該共同承擔陳大爺的住院費等相關費用。無論狗主人是否簽署保證書,責任都不能外推。如果三方協商不成,陳大爺的家人也可以通過起訴對方來解決問題。
目前養寵物狗的人不在少數。帶寵物出門,壹定要做好保護措施,這既是對他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也是對自己和狗狗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