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影響鄰居和其他村民的生活:農村自建房的圍墻建設不能侵犯他人土地,也不能影響他人生活,此外,不能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2.不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我國實行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禁止改變農用地性質。所以在農村建圍欄是不允許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的。占用農田耕地建圍欄是違法的,會被拆除或者罰款。
3.需要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建設:現在農村建房,需要按照壹定的規劃進行,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就可以。審批後會有壹定的施工規範,需要在規範允許的範圍內搭建圍欄。
合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1,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3.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綜上所述,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墻,只要不影響鄰居的合法權利,壹般不需要審批。宅基地的範圍是為農民建造房屋等永久性建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在行使合法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所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壹個圍欄是不需要審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