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同時確定保守國家秘密的期限,並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