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地面停車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每月每車70元。臨時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費(不足1小時的,每日(24小時內)最高10元收費);
2、普通住宅小區的業主擁有車庫或車庫內車位的產權或使用權,按照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
3.住宅與非住宅混合居住的小區,住宅業主按照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享有對該物業* * *所用部位、* *所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