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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學生母親遇害案的判決

法律分析: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買賣身份證件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詐騙罪和買賣身份證件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