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
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受尊敬的三個官職的統稱。這個詞在周朝就已經使用,西漢經學家根據《尚書大傳》和《禮記》認為三公是指司馬(軍事,尤其是騎兵)、司徒(宰相)、司空(禦史)。根據李周的說法,中國古代經典學者認為教師、教師和太保是三種公職人員。秦朝沒有三公。西漢初,宰相和禦史是繼承秦制協助皇帝治理國家的主要人員。還有最高武官邱,不過不常買。自武帝以來,受經學影響,宰相、禦史、太尉並稱為三公。
劉徹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制度,削弱了宰相的權力。趙帝在位時,霍光輔佐的職位是大將軍傅。後來的張安石、石高、王峰等享有重權的大臣,都擔任了傅將軍的職務。於是偉大的司馬權淩駕於丞相之上。何穗元年(前八年),采納了何武的建議,將禦史改為大將軍,並將傅、大將軍之法提高到與程根平起平坐,從而建立了傅、大將軍、丞相三足鼎立的三公制。愛元壽二年(1),丞相名改為大司徒,與本文提到的三公名完全壹致。並把原來的太傅和新增加的太傅、太保放在三公之上,頭銜很高,沒有實權。西漢雖三足鼎立,但仍以傅為最,如董賢、王莽等,皆精於政事。到了新時代,沿襲了西漢的三公制。
東漢初年還有三官。公元51年,傅改為邱,大司徒、大司改為司徒、。三公各有壹人千石長史,各有數十人。以泰威為例。有曹、曹東、曹虎、曹鄒、曹慈、曹賊、、曹倉,他們掌管壹切。三公府在當時簡稱三夫。泰威依然位居三公之首。
漢光武帝劉秀實行更加極端的皇權中央集權,不使權力歸大臣,名義上設三品高官,但實權逐漸回到尚書臺。而皇帝、欽差、外戚、宦官更加專權化。外戚竇憲、季梁,都被拜為將軍,將軍有官職,排名三公。三公不僅臣服於大臣,也臣服於外戚、宦官,有的甚至是他們的心腹親信。按學者的說法,宰相輔助皇帝管理陰陽,安排四季的時候,如果出現各種差異,皇帝和宰相都會自責。東漢時,皇帝的刑事責任推給了三公,所以每當發生水旱等災害時,三公往往被免。所以,仲長統說,三公是名存實亡的,是“為自己的員工準備的”。
東漢末年,董卓為丞相,排名三公之上。公元208年,曹操到了三公,設宰相,古代文人,曹操自己當了宰相。在漢朝實行了200年的三公制走到了盡頭。
曹魏恢復了明、三、共制度。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還是處於最好的地位,政府設置了幕僚。但購買權進壹步轉移到尚書機構。到了隋朝,三公官職不再開放,所有的輔佐都被撤銷,完全成了虛職或“上位”。宋代以後常稱太師、太傅、太保,但其虛銜性質不變,逐漸演變為加官贈官。明和清是壹樣的。
久慶
秦漢時期掌管政務,魏晉以後逐漸失去實權的朝廷官員。
不同代的“九卿”是不壹樣的。西漢時,九卿是列卿或其他大臣的意思。先秦文獻中有這種說法,但秦朝沒有這種制度,西漢初年也看不到九品貴族的名字。只是到了漢武帝以後,由於儒家復古思潮的影響,人們才把官階兩千石的高官附在古九卿身上。在宣帝和元帝,九卿的頭銜出現在詔令中。而《漢書》中的清官卻有十幾個,如太常、光祿勛、太傅、廷尉、大洪、、大司農、少府、衛、直金吾、右內史、左、爵主、太傅親王等。如果把九重定義為九個官職,從新開始,在制度上,2000石算清。也就是說,傅、大司徒司誌、大司若、何、左圖、秩宗、典樂、* *公、為九卿,屬於三公。
東漢和新中國壹樣,中央政府有九個官職。《續漢書》將太常、光祿勛、衛、太傅、廷尉、大鴻臚、完顏政、大司農、少府定義為九卿。九卿被定為九官後,其他接近九卿的重要官員都被排除在九卿之外。從東漢末年到三國,有人試圖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辯護。劉茜的《名釋》否定漢代有九卿,認為是十二卿。趙薇《辯名釋名》認為九卿是為了糾正九卿,除了九卿之外還有所謂的外交大臣。
魏晉以後,九卿大多與東漢相同,只有廷尉有時改稱大理。北魏改少府為太府。所以隋唐的九卿是太常、光祿、衛、、太傅、大理、洪、司農、太傅,沒有行政權。南宋、金朝、元朝、九清朝有許多省和合並。明清改為六部,即官、戶、禮、兵、刑、工,均為禦史,大理寺秘書、總政治部任九卿。以前的九清官可能有所保留,但都變成了空頭銜或加賜官。
壹三司(太師、太傅、太保)或三公(邱、司徒、)
太史-周朝的背景。古文家把太師、太傅、太保作為三大公眾人物。春秋時期,晉、楚等國都位於邊境沿線。廢秦復辟,在師之上。《漢書》。《關白公卿表》:“太師、太保皆古官,皆始置平帝元初,金印紫綬帶。”隋朝又廢此職,唐貞觀十壹年恢復。做壹個正產品。
壹個老師-周朝的背景。漢朝復辟,僅次於太史公。歷代常用來給大官加頭銜,沒有實職。《漢書》。《百官百官榜》:“某師,古官,初置高,金印紫綬帶...被放在三公上了。”“後漢的歷史。百官》:“老師是仆人。此註曰:掌為慈導,位為無常。世祖以卓茂為師,他救省。”做壹個正產品。隋朝廢除,貞觀十壹年後。
太保-周朝的背景。漢朝復辟,僅次於太傅。歷代常用來給大官加頭銜,沒有實職。《漢平帝史》:“王莽為師,乃第四輔。”隋朝廢除,唐貞觀十壹年後。
太師、太傅、太保古稱“三司”,北魏以後稱為“三司”。可以列為壹個產品,但只是空頭銜,沒有實職。《新唐書》:“壹太師,壹太傅,壹太保,各有壹人,為三司...天帝所教之第三師,無全局職責,是缺人。”這裏想說的是,三師還有別的含義,是太子教育的崗位,不在這裏。到了唐朝,三司已經是象征性的職位,沒有任何權利。
邱是秦朝的中級武官,是漢初最高武裝力量的領導人。但這是壹個虛擬的頭銜。有事可以用,沒事可以存。很少處理軍隊的實際事情。東漢時,太尉、司徒、司空並稱為“三公”,排名最高,歷朝歷代都有不少,但後來逐漸為官,沒有實權。唐是三公之壹。
司徒-西周。春秋沿集。掌管國家的土地和人民。西漢悼帝時,丞相改稱大司徒,東漢時改稱司徒。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司徒雷登也被稱為宰相。唐是三公之壹。
司空-西周。春秋戰國時期,他主管工程。西漢稱帝,就把古代的神醫改成了普通的。後人將其作為工部的別稱,侍郎稱之為少用。
“三公”壹詞,歷代說法不壹。在周朝,太師、太傅、太保被視為三公。書周官:“設太師、太傅、太保。我們只是三個公職人員,談道治國,講道理陰陽。不壹定要官,只要人。”。《漢書》。《官宦榜》:“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利益而為官。他們坐而論政,都是總統,不拿壹職當官名。”西漢時,宰相、太尉、進士為三官,東漢時,太尉、司徒、為三官。唐朝攻隋制,故隋朝三官為內容。
二、三省合並(中書、門下、尚書)
唐初,由於隋制,三省大臣商議國事。
總理這個職位也是。”(《新唐書》——關白壹)。也就是說,唐並沒有宰相的職位,而是三省協商壹些事情,共同履行宰相的職責。
尚書省——東漢時設立,稱為尚書臺,或中臺。南北朝時稱為尚書省,劃歸曹操,是中央政府執行政務的總機構。到了唐代,改名文昌臺、鬥臺、中臺,恢復舊名。尚書省有官、戶、禮、兵、刑、工六部,與中書省、門下省合稱為三省。主官為尚書令(二等),副手為左右仆從(二等)。另壹人左丞(上四年級),掌管吏部、戶部、禮部。尤成為壹人(四級以下),掌管兵部、刑部、工部。還有博士、碩士等三種稱呼。,用來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事物。雖然它們已經進化了很多年,但是因為它們很小而被忽略了。從隋唐開始,是中央行政機關中的官、戶、禮、兵、刑、工諸部的總稱。又名“六曹”。他的職位在秦漢時期被九重所分。魏晉以後,尚書分為曹植,曹漸為系。直到隋唐時期,門才被確定為尚書省的組成部分。相對於李周的六部,官、戶(以下簡稱民部)、禮、兵、刑、工,秦漢九卿的大部分職責都被納入其中。
吏部——東漢時《尚書》官仆曹改為吏部曹,後改為吏部曹,魏晉以後稱為吏部。隋唐時期,列為尚書省六部之首,掌管國家官員的任免、考試、晉升、調動,是本部門的吏部尚書。“新唐書。《百官錄》:“吏部。尚書是壹人,他是三品;侍郎兩人,都是四品;閬中二人,皆五品;元外郎,兩個人,六品出身,負責作品評選,授勛,考試。以三全判官為天下最好的材料,按其功過,如身、言、文、判、德、才、勞效率等,留下來,以記之...分四類:壹是吏部,二是司印,三是司尊,四是考功。”
三國魏以後,住建部常設尚書,以支財政,隋朝改稱民政部尚書。唐避諱太宗,改稱戶部,為尚書省六部之壹,掌管全國的土地、戶籍、稅收、財政收支等事務。行政長官是戶部尚書。新唐書。百官錄:“戶部。尚書是壹人,他是三品;兩個侍郎,正好四品。負責土地、人民、金錢谷政治和朝貢之間的區別。分屬於四個部門:壹是戶部,二是分公司,三是黃金部,四是倉庫部。”
禮部——東漢設曹為南主賓,曹為北主賓,掌管諸侯國的交戰,沿魏晉而置。東晉時,設立祠堂負責祭祀。北周開始設置禮部。隋唐,依其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壹,掌管禮儀、祭祀、朝貢,長官為禮部尚書。舊唐書。正史二:“尚書,侍郎,掌管天下禮儀、祭祀、朝貢。分屬於四個部門:壹是記憶部,二是祖部,三是餐飲部,四是主客部。”“同誌。官方三。《禮記》:“唐虞當政時,列為宗典三禮。”
兵部——三國魏置五兵為大臣,掌兵、外兵、騎兵、其他兵、全體兵。晉代增設駕司、車司、庫司,掌管車馬、兵器。隋唐因北周兵部舊名,被命名為尚書省六部之壹。掌管全國武官的選拔和軍籍、武器、命令的政治,長官,兵部的歷史。“新唐書。百官錄》:“兵部。尚書是壹人,他是三品;兩個侍郎,正好四品。掌管選兵、地圖、車馬、鎧甲。分屬於四個部門:壹是兵部,二是參謀,三是駕部,四是司庫。”
刑部——西漢把兩千石曹彰關進大牢,三太子曹判案。魏晉以後,刑法由三公署和外交部主導,軍獄由所有官員主導。北周開始設置刑部。隋唐,依其名,設為尚書省六部之壹,主管法律、監獄等事務,長官為刑部尚書。後代不會變。舊唐書。正史二:“尚書,侍郎,掌管天下刑法及流放、鉤、禁法令。”分屬於四個部門:壹是刑部,二是首都官員,三是比比,四是司門。”“通典。官方三。刑部史》:“刑部史。唐瑜時,軍士被判五刑。《李周·秋官》:“任命大司寇。漢成帝時,尚書先設二千石曹,主郡郡國設二千石曹,設三吏曹,主獄破...魏慶隆二年,設尚書為官郎,輔佐監軍。金夫和三名部長掌管了監獄。宋代三公、比比皆管刑法,京師尚書管軍獄。”而“下星期,又有秋官大司寇卿,掌管懲國,屬下也是刑部大夫,掌管五刑之法...【隋】開皇三年,改京師官為刑部尚書。”
工部——隋唐,因舊稱北周工部,設為尚書省六部之壹,主管各種工程、工匠、開荒、水利、交通,長官為工部尚書。後代不會變。“新唐書。《百官誌》:“工部,壹尚書,三品;壹個侍郎分屬於四類.....有四個部門:工業部、農業部、安全部和水利部。"
門下省——東漢末年有壹座石鐘寺,金代稱為門下省。它最初是皇帝的侍從和顧問機構。南北朝時期,權力逐漸擴大,北朝成為中央政治機構的重心。唐朝和中書、尚書合稱為三省。與中書省共管朝政,審詔令,簽章,有批駁權。《舊唐書》裏有壹句話。正史二:“秦漢初年,無臺灣省名。從晉代開始,就放在門下省,造成了南北朝。隆碩改為東臺,廣齋改為灤臺,恢復神龍。”
魏晉設立中書省,梁陳規模不錯。這是壹個繼承皇帝意誌、掌握機密信息和發布政府法令的機構。沿著隋唐時期,逐漸成為全國政府中心。隋朝避諱楊忠,改內史、內書省;唐代改稱西臺、鳳閣、魏紫,後改稱舊臺。與門下、尚書合稱為三省吾身。中書決策,過門,交由尚書省執行。魏晉時期,其主官為監和中書令,隋朝廢除監,僅保留中書令壹職。唐代改稱右相、鳳閣令、魏紫令。下有中書侍郎、中書舍人。《舊唐書·正史二》說:“秦開始設‘崇’字,漢元皇帝去設‘崇’字。歷代雲中書。後周稱內史省,隋朝因內史省而設內史監、內史令。煬帝改為內書省。武德恢復為內史省,三年改為漢書省。隆碩改為西臺,廣齋改為鳳閣,神龍恢復為中書省。開元元年改魏紫省,五年復興。”關於它的功能。《新唐書》中有這樣的記載:“皇帝掌管大政,總是便於判斷的。王衍有七大制度:壹是出書,立皇後和皇太子,封王,為林軒之命所用;二、制書,賞罰,赦囚,除授之外用之;第三,做壹個告慰書,在表揚和贊美勞動的時候用;第四,除免官、授六品以上官外,用於廢縣、增減官員、出兵;五令,百官奏時,請用之;第六,書上寫的是事,是用來退約的;第七,講故事,根據情況制作,不好用就用。聲明回復,然後做自己想做的事。大祭祀是儀式;親征若嚴,則辭官;如果妳在門廊上,妳會讀這本書;如果生命在朝鮮,它將被宣布。書王子,然後授予封綬帶。所有做出來的文章都呈給做記錄的官員。”它更詳細。
古代司法機構
在法律的運行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法律的制定要完整,法律的實施要到位。司法機構是實施法律的關鍵。法律能否實施,是需要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結構的建立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在中國古代,有壹個長期的法律體系。古代王朝建立之初,壹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頒布自己的法律。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學者,多是深入研究各個朝代的法律制度,很少研究各個朝代建立的司法機構。在本文中,我想對中國古代司法機構進行梳理,以幫助學者們進壹步研究。
在中國歷史上,不同朝代建立了不同的司法機構。雖然司法機關的作用是執法,但由於統治者設置司法機關的初衷不同,司法機關的組織結構也不同。縱觀中國古代各個朝代的司法機構,壹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在中央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構,有的還相當完備。但在地方司法機構中,則是行政機構的組合。
壹、夏商時期
夏商時期,都屬於奴隸制社會。雖然制定了法律,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唐刑,但在司法機構中並沒有專門的司法機構。在奴隸社會,國王可以處理所有國家事務,所以王霞和王上是國家司法權的最高擁有者,他們還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國王之下,諸侯眾多,壹般由貴族把持。每個諸侯國對壹個諸侯國都有管轄權。諸侯對所轄諸侯國擁有很大的權力和獨立的司法權,國王壹般不能幹涉。因為在奴隸制時期,中央集權尚未形成,諸侯有很大的獨立權,在自己的轄區內,有相當於國王的權利。
二、西周
西周和夏商朝壹樣,屬於奴隸社會,但西周的法律比夏商朝完善得多。它不僅提出了“慎之又慎”的法律思想,而且將“禮”納入法律,開創了禮與法的融合。從此,“禮”的思想開始在中國古代法律中生根發芽,形成了中國古代特有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中央司法機構也比較完善。紂王和各諸侯國都有專職的司法機構,成為牧羊人。“板車,主匪”(《禮記·曲禮》)。司寇分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輔佐周王,實行司法權,小司寇負責具體司法工作。
西周時期,地方司法機構包括村官、地方官、縣官等專職司法官員。“士”是西周時期司法官員的總稱。
第三,秦朝
秦朝是春秋戰國之後統壹的封建王朝,也是第壹個中央集權制的封建王朝。秦代的許多法律制度都沿襲了戰國時期秦國的法律制度,在法律思想上也是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來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導法律的實施。實行“有法可依,嚴刑峻法”的制度,統壹法律,公之於眾。
秦朝時,中央司法機構由廷尉和禦醫組成。《漢書·尚書·官宦表》中就寫了廷尉二字的意思。“聽訟必在朝廷手中,兵獄同制,故稱廷尉。”《汀》的解釋是:“汀,平也。治理監獄的費用很高,所以我認為是壹個數字。”“衛”的解釋是:“自上而下,我說衛。”可見,廷尉二字的意思是公平處理糾紛,使國家和人民安全。廷尉的主要職責是審理皇帝授予的案件、國家申訴和疑難案件。
另壹個司法機構,時宇,有壹個官員,時宇醫生,誰是最高監督官員。他的地位僅次於首相。對於重大案件的審理,必然有禦史的參與,所以禦史也是中央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承擔。秦時設置郡、縣地方機構。縣令、縣長有行政權、司法權,自行處理轄區內的普通案件。對於疑難案件,可以上報庭偉處理。縣令之下有辭曹丕史和定曹丕史,縣令之下有辭曹丕史和獄史。這些機構都是協助縣長、縣長進行司法工作的。
此外,縣以下還有鄉、亭、村等更低的行政級別。鄉鎮有負責處理鄉鎮輕微刑事、民事糾紛的“秩”,亭中有“亭長”,亭中有“裏典”,都是基層行政單位,也照顧或協助處理刑事、民事糾紛。
第四,漢朝
以秦代法制為基礎和借鑒,同時吸收秦代的失敗和教訓,漢代法制朝著更加成熟的方向發展。在法律思想上,以儒家思想為主,法家思想為輔,廢除了“重刑”的做法,提出了“以德主刑”。即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達到寬嚴相濟、嚴松的統治效果。
漢代法制的發展還體現在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司法機構。在中央司法機構中,有三個機構:尚書、廷尉和時宇。
漢武帝時期,為了限制相互間權利的擴張,設立了司法機構“尚書”。司法審判的權力轉移到了尚書和廷尉手中。
廷尉在漢代得到了更加完備的發展,設立了廷鄭偉(主管疑難案件)、廷尉左右監(主管緝捕罪犯)、廷尉左右監(主管壹般案件),使廷尉的職能更加完備,分工也越來越細化。
禦史的職能和秦朝壹樣,專門監督文武官員。如果他發現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可以玩彈劾。同時,禦史也可以和廷尉壹起處理疑難案件。
尚書、廷尉、時宇三個司法機構的出現,為後來的審判、審查、監督“三權分立”格局奠定了雛形。
與秦朝相似,地方司法機構設置在郡縣兩級,司法與行政不分。治安官和縣長控制著這個地區的司法權。內部司法機構分為許多小部門。比如賊曹負責抓賊;曹辭職打官司;定奪曹,負責判決的執行;人們原諒,嘗試並做出判斷。可見,漢朝時期,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的司法機構都是比較完備的。
五、三國、兩晉和南北朝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政治混亂時期,但法制完善。比如北齊制定北齊法,繼承了秦漢法律的優點,確立了“十重罪條”和“五刑”制度,為隋唐的“十惡”“五刑”奠定了基礎。
這壹時期的中央司法機關主要有廷尉、尚書、時宇,其中廷尉在北周改為“大司口”,北齊改為“大理寺”,但無論稱謂如何,其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不變。但這壹時期尚書令的機構逐漸加強,而廷尉的權利則有所減少,部分司法權轉移給了尚書令。
地方司法機構與秦漢時期相同,司法行政統壹,以縣令、縣令為職。
第六,隋唐
隋唐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律制度中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僅有十惡、五刑等制度,還有八議、公務等法律制度。在司法機構上也最為完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權分立的司法審判體系。
由原來的亭衛改造而成的大理寺,北齊時稱為“大理寺”。它是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流亡國外以上的案件。
刑部負責審核大理寺判處流放以上的案件。禦史臺負責監督文武官員。但也可以參與重大冤案的審理。於是形成了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審查、禦史臺負責監督的司法審判體系。當然,在三大司法機構之上還有壹個皇帝,他主宰著所有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權力。
隋唐時期的地方司法機關仍然是地方行政機關。例如,在州(縣)壹級,設立“曹”受理刑事案件,設立“胡俟”受理民事案件。縣內有司法助理員和歷史學家協助縣長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縣以下在鄉、鎮、村設立的鄉官、李政、方正、村正,管轄轄區內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
七。宋朝
宋代的司法制度大部分沿襲了唐代的制度,但也有所不同。大理寺和刑部保持職責不變,但在宋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設立了審判庭,又稱宮廷審判庭,是宋初的審審機關,也有審審權。因此,刑部和大理寺的權利被削弱了。宋神宗熙寧三年後,審判法庭被廢除,審判和復審權回到大理寺和刑部。
禦史臺除了可以接受樞密使的權利,還可以接受官員受賄和地方申訴的案件。
此外,宋代還設立了三個法定機構,即鼓樓,檢察院,李檢察院,以處理直接向法院申訴的案件,以及不公正的案件上訴。
八、元朝
元朝由少數民族統治,司法機構設置比較混亂。沿襲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刪除了。中央司法機關設置了大政府、刑部和鄭玄院。大宗付正是類似大理寺的中央司法機關。刑部的審查職能不變,但同時被賦予壹些司法職能。玄正元主要管理僧人的案件。禦史臺的功能不變。
地方司法機關有道、府、府、郡。
九、明朝
明朝重新建立了元朝廢除的大理寺,但其職責改為法律審查機關。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刑部。所有的刑案都要經過大理寺的審核,可見刑罰和大理寺的作用與唐宋時期正好相反。禦史臺改為都察院,職責不變,是監督官員,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機關為道、地、郡三級,負責所管轄的案件。
X.清朝
司法保持了明代三大司法機構的設置,職責相似,但司法部的司法權更大。三大司法機構中,司法部是壹把手,司法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約。在清朝,設立了壹個專門的司法機構院來處理少數民族事務。皇室內部的案件由宗仁院的警戒部和內政部處理。
地方司法機關有省、地、縣三級司法機關。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司法是由中央政府設置的,地方政府是司法與行政壹體化的體制。因此,總的來說,可以說司法和行政沒有區別。即使在中央設立專職司法機構,也是從屬於行政的。專職司法機構是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因為司法官員的任免是由皇帝決定的,皇帝是壹個具有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獨特個體,這就決定了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不可能獨立,也不可能獨立行使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