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共服務三類。
承擔行政職能,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分為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制為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擴展數據:
1.事業單位按事業單位類型可分為全額事業單位、差額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2.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規定的分類,事業單位可分為行政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事業單位。
3、按照管理權限,事業單位可分為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行政部門下屬事業單位,以及行政部門內設機構、事業單位下屬事業單位等。
4.按級別不同可分為省、市、縣三級機構,七站八鄉。
5.根據財務狀況,還可以分為財務獨立機構和財務獨立機構。
6.根據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分為法人機構和非法人機構。
7.機構受到機構數量和功能的限制。在各地設立的機構中,省市兩級基本相似,縣區更為復雜,有的或多或少,有的單獨設立,有的職能整合形成綜合中心,不需要壹壹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