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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法院拍賣三次不成功怎麽辦?

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對被拍賣的房屋向債權人進行補償。再次出售時,可酌情降價,但每次降價金額不得超過前次底價的20%。被執行人不接受以實物抵債的,法院應當出售房屋,仍拒絕接受抵債。法院可以解除查封、凍結,將房屋返還被執行人。第三次拍賣失敗,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依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無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底價購買該財產,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接受該財產清償債務的,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返還被執行人,但可以對該財產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應當拍賣銷毀,拍賣所得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對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進行拍賣。

法院拍賣房屋的程序是什麽?

法院拍賣程序: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產權;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值,確定拍賣底價;4.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5.如果拍賣完成,法院將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6.如無人出價或拍賣失敗,法院可在第壹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委托拍賣公司再次拍賣;7.如果第二次拍賣仍然失敗,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降價拍賣,房屋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