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應當拍賣銷毀,拍賣所得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對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進行拍賣。
法院拍賣房屋的程序是什麽?
法院拍賣程序: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產權;2.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值,確定拍賣底價;4.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房屋,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5.如果拍賣完成,法院將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6.如無人出價或拍賣失敗,法院可在第壹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委托拍賣公司再次拍賣;7.如果第二次拍賣仍然失敗,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降價拍賣,房屋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