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企業名稱;
(2)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的,應當寫明機構名稱;
(3)預售或銷售許可證的書號。
2.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的描述和渲染不得違背良好的社會風尚。
3.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基本單位應當是具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4.房地產廣告中明示價格的,應當明示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
5.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晰、比例適當。
6.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如規劃或建設中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7、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的,應當真實準確。
8.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其他項目的形象和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
9.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10.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變相融資。
11.房地產廣告涉及貸款服務的,應當載明提供貸款的銀行名稱、貸款金額和期限。
12.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廣告主對戶口、就業、升學等方面的承諾。
13、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未實現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14.房地產廣告涉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應當標明評估單位、評估人和評估時間;使用其他數據、統計資料、摘要和引文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的,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