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中有“昔虞氏貴尊,貴尊”之說,反映了夏人對官職的重視,也從側面說明了夏朝官職高低有著明顯的差別。
夏朝的國王夏後是夏朝的最高統治者,擁有軍政大權。其下屬部隊、官員、監獄是維系國家政權的支柱。
夏軍隊的組織形式可以從甘地開始討伐胡氏家族時所立下的誓言中看出。《史記·夏本紀》中說:“我要打壹仗,許壹個願,就是叫劉清來應征。凱說:‘嘿!做過六件事的人信誓旦旦的告訴妳,有胡適威脅五行,疏於三正,與天同滅命。今天要d * * *上天的懲罰。左不攻左,右不攻右,妳就不會被打死。如果妳不掌管馬匹,妳就不會被殺死。用生命回報祖先;不用死,妳就在社會上,妳兒子給妳女兒花錢。“那就滅了胡家。天下鹹。”這段話的意思是,在戰爭開始之前,齊召集大臣們痛斥胡氏家族的罪行,並告誡士兵們要忠於職守。立功者有賞,抗命者有地獄付出。胡氏家族發起並滅亡後,所有諸侯都投降了。六卿,六事之人,左,右,禦等。誓詞中提到的都是軍官和士兵的頭銜。
《六卿》、《史記·夏本紀》收釋,孔安國曰:“天子六軍,皆將令於清。”
《六事之人》總結孔安國說:“各有軍務,故稱六事。”“左”“右”,鄭玄說,“左,車是左。對,對。”《禦》,孔安國曰:“禦馬也,政也。”
九州五服朝貢是夏後氏經濟的主要來源,“夏後氏百官”中應該有不少專門從事服征事務的官員。
車戰是夏朝的主要戰鬥形式。蔡慎《典藏·經略》說:“古有三個武人,壹個主射居左,壹個主刺居右,禦衛居中,主駕馬。”這種由左、右、皇室人員組成的車鬥形式壹直延續到商周時期。
鄭是夏朝負責具體事務的官員的總稱。車政、穆政和鄭東是掌管車輛、畜牧和飲食的官員。《左傳·定公元年》雲:“薛始祖奚仲,居薛,以為夏車正。”
據《左傳·艾公元》記載,邵康曾經是妳尚的牧羊人。後來“逃跑有危險,對它來說是對的。”
夏朝建立了太史令。太史公因勸諫桀和經營不善而聞名於世。
《墨子·庚戌》記載,夏末昆吾鑄時,過其卦,翁難問神明。在有“與木鐸同路”之說,對周遊列國作詩作論的官員稱他為“、”、“錢”、“私服”,應該都屬於“實業”層面。夏後也可能有壹個專門從事占蔔的“官方職位”。
《夏書》也說,“陳不聚室,擊鼓,夫沖,去。”。日食發生時,壹個“和尚”官員敲鼓給民眾看,官方和老百姓爭相告知。
夏朝有監獄。《史記·夏本紀》說,“是因召湯而入獄的夏臺,現已釋放。”索引上寫著:“獄名”。夏朝有管理四季的官員。《史記·夏本紀》收釋孔安國雲;"和何是掌管天地四時的官員."《尚書·夏樹》中有壹段關於設官分職過程的概述,其中寫道:“賜其言,盡力而為,以庸服之。王霞還臨時任命他的大臣執行特殊任務,就像後世的欽差大臣壹樣。”《史記·夏本紀》說:“皇帝在健康的時候,和別人談戀愛,虛度光陰,把日子搞得亂七八糟。去征費,去征費。孔安國說:“殷王命人去征。”。”鄭玄說,“尹,我的名字也是。“夏朝制定了刑罰。”《左傳公六年》雲:“夏有亂,虞受刑。“《史記·夏本紀》所載的《誓師書》對軍隊的處罰有具體的說明。”用妳的生命,回報妳的祖先。”孔安國被引述說,“皇帝的親征肯定會把先人搬到廟裏去。有功德,必先賞先人。”“妳不用死,妳在社會上。”集解引孔安國曰店主叫俱樂部。如果妳向北跑,妳會在俱樂部老板的前面。社會以陰為主,陰以殺為主。”“兒子是妓女。”孔安國被引述說,“這不僅是對女性的羞辱,而且說羞恥也很累。"
中國傳統的幹支年表法起源很早。夏末,孔嘉、殷賈、(桀)等皇帝都以天幹為名,說明天幹在當時較為普遍。
夏朝的歷法是中國最早的歷法。當時可以根據鬥柄在北鬥七星中旋轉所指示的方向來確定月份,夏歷從鬥柄指向東北方向的所謂“殷鑒”月份開始。《代夏鄭瀟》是壹部已知的關於的重要文獻。它按照夏歷十二個月的順序,記錄了每個月的星象、氣象、天體和農事、政事。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夏朝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保存了中國最古老、最珍貴的科學知識。
夏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可以概括為“服天”和“懲天”。“天道”之罪的刑罰法律觀念是:壹方面,統治者的統治基礎來自天命;另壹方面,在天堂的旗幟下統治。
夏朝穩定後,為適應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逐漸形成並擴大。其基本內容是依據習慣法的刑法性質來懲治違法犯罪行為,並制定了《禹刑》,這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正式的法典。
《唐律》有三千夏刑,鄭玄在《禮記》中說:“二百開,三百開,宮中五百開,墨中壹千開。”可見夏朝的法律數量應該更多,規定應該更細致,法律體系應該初具規模。《左傳公六年》載“夏有亂,而虞受罰”。後世多以虞刑作為夏朝法律的總稱。五刑在夏朝初步形成,有壹些罪名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
古代文獻記載夏朝有比較完善的刑法體系。《尚書·呂刑》中說“旺姆教夏朝贖刑為呂刑”,這意味著周穆王把夏朝的贖刑作為制定周國刑法體系——呂刑的重要參考。本文所說的“贖刑”大概和《左傳》中的“禹刑”是壹樣的,夏有亂,作禹刑。但“贖刑”和“虞刑”是否為夏的刑法,具體內容則無從考證。《左傳》引用夏樹的話說,夏朝刑法載有“昏、墨、賊、殺”,即觸犯昏、墨、賊三罪者,將被判處死刑。金叔叔項稱這部刑法為“之刑”。雖然死刑的概念應該在新石器時代就已經產生,但掌管禹的官員可能是第壹個將死刑合法化的人。被囚禁的懷的“沃土”和商湯的“夏臺”,就是夏天的監獄,是中國史書記載最早的監獄。瓦土是壹種原始的監獄,在地下挖壹個圓形的土牢,在地上建壹個圍欄圍起來。《大》說“慎用,用董之力,勸其用《九歌》,以免為惡”,並評價的刑法是治理百姓的壹種手段。除了宇刑,還有政治法典。雖然歷史學家對夏朝的社會性質還沒有達成共識,但肯定是存在公社及其所有制的,也就是礦田制,這壹點很多同誌都認同。
《左傳》記載公元五元談“少康中興”,少康曰:“憂為妻二姚,而夷朱倫有田百分之十,樂行。可修其德,謀收夏忠,撫其官位。”這裏所說的“百分之十”,應該算是《李周考公基工匠》中所說的“九夫為井”和“十裏為功”的“成”。壹平方裏的壹口井就是壹英裏,壹平方英裏的“成功”就是壹百口井。
《漢書刑法史》也說:“商朝以兵治天下。.....設司馬之官,設六軍,因礦田而使軍稅。壹處壹裏為井,十井相連,十井成功,十裏為方;十為終,十為同,同方百裏;同十為印,十為紀,相隔千裏。”雖然這段話講的是殷周制度,但從這裏所說的“作方十裏”、“作十裏為終”是分田單位的名稱來看,可以肯定《左傳》中“有田百分之十”的“成功”,反映了夏代井田制的存在,即公社所有制。因此,古代文獻也指礦田制度,“其實始於於”。
根據《孟子·滕文公》中的“夏後氏五十進貢”,看來夏朝部落農民除了自己的五十畝地之外,還可能耕種五畝地,也就是趙琪在《孟子》註中所說的“民耕五十畝,進貢五畝”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這種每年繳納五畝貢賦的實際內容是“原* * *不變時的貢賦關系”。這種“貢法”,在古代文獻中也能看出其本義。《說文》說,“龔,建功立業。從八公之音。”《初學筆記》卷二十說:“廣雅曰:‘貢、稅,上也。’鄭玄說:‘奉獻、前進、奉獻、歸屬、奉獻,都是對人的貢獻和尊重。’據《史記》:‘禹送別九州,讓土為貢。’它的內容可以特別呈現給朝拜者作為貢品。“這裏所說的是指民間勞動奉獻給世界的意義,就像李周《夏官誌方》中的約伯雲:“使其貢,各有其用。”這說明夏公社的大部分土地已經作為壹塊土地分配給公社社員,由他們自主耕種;另壹部分土地,作為公社“* * *有地”,由公社社員* * *耕種,收成以貢品形式付給公社長。這和恩格斯在討論克羅特和日耳曼的氏族時所說的“氏族首領部分地靠部落成員的饋贈,如牲畜和谷物生活”是壹樣的。《尚書·龔宇》是後人寫的。雖然不能認為完全可靠,但它說夏朝就有因地制宜的朝貢制度,即“500裏典服:100裏付娜共,200裏那,300裏那草衣,400裏栗,500裏米”。所以“夏後氏五十歲進貢”的所謂“進貢法”,並不像《孟子·滕文公》中介紹的那樣:“進貢在學校的幾歲中是理所當然的:福年,五谷稻狼暴,多取則少取;年景不好,糞肥不足,就有利可圖。“孟子的‘進貢法’不是於的‘進貢法’。前代學者曾指出,如顏若渠引用胡的話說:“所謂無良之人,乃戰國諸侯之貢法,非之貢法。“殷商的土田和甲骨文中的農耕。
夏朝的氏族封建制也反映在經濟上。《尚書》載“四海會通,六院修。普通土地在合適的位置,要謹慎對待財富,鹹土在合適的位置。中國的錫土,姓,只有臺灣和德國是第壹,離我也不遠。據說四海之內所有的氏族和部落都隸屬於夏後,金木的水、火、土谷六種物質都被統治著。明確各領域的優劣,分三等確定撥款數量,做到撥款公正不偏,給土給物。《龔宇》壹文還列舉了九州捐貨的具體情況,並將捐貨數量分為上、中、下、上、中、下、上、下、下九類。根據距都城的地理距離,分為滇、後、綏、瑤、黃五個軍種。
典服:夏都方圓五百裏內的國方部落,是夏都的主要糧食供應區。百裏之內的人被賦予了稻草和谷物;去百裏之外者,賦谷穗;那些在300英裏以外的人被給予有稗草的谷物;400裏外的,給粗米;500英裏外的人將得到精米。
侯府:距離夏朝都城500-1000裏的國方部落,是氏族諸侯部落在夏後氏的封地。先小後大,500到600裏征地(即青博士的封地);六、七百英裏是壹個小男爵國家;八到壹千英裏是壹個偉大的希望之國。
隋府:距離夏朝首都1000到1500英裏的邊境地區在夏後的控制範圍之內。其實施在300裏以內可以主管文教,其實施在200裏以外可以起到武威守備的作用。
付瑤:這裏距離夏朝的首都有1500到2000英裏,是夏後必須通過聯盟和談判來施加影響的地區。300英裏之內,他們通過聯盟和平相處,200英裏之外是夏敏的流放地。
廢衣:它是距離夏朝首都2000-2500裏的異族領地,與夏後氏只有間接的交流。少數民族在300裏之內,流放在200裏之外。九燈五福的描述是周人對夏朝經濟的看法,不壹定是夏朝的現實。如鐵器、雕刻等,夏朝不太可能見到,夏朝諸侯的封號也無法考證。但其中反映出的壹些觀點,如夏後根據道路的遠近和各地的生產情況支付不同的產品,應該是夏朝的現實。
本文對夏朝的稅收制度進行了探討。孟子說“夏後氏納50元貢,殷人助70元,周人助100畝徹底,實際上就是說夏人稅制、殷人助制、周人助徹底制實際上繳納了私戶年產量總和的十分之壹,夏商周的田賦制度壹脈相承,顧更是如此。周朝的第壹種方法是在對壹個家庭幾年的總收成進行平均後,取出壹個黃金平均常數作為支付額。從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治輻射來看,還無法履行這種地租制度。孟子記載的“貢”字,意思是民眾與貴族之間沒有太多的強制,可能有壹定程度的自願。這種人民自主的朝貢制度符合夏朝落後的生產力和夏後氏不完備的政治制度,也接近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夏末,與方部落關系惡化,桀四處討伐。他提高了土地稅的數額來支付軍費,從而增加了人民的負擔,加劇了人民的不滿,最終導致他們放棄夏後,前往商湯。盛夏之際,唐向大眾發誓,“‘盛夏’是罪嗎?”“王霞帶頭鎮住公軍,率兵伐夏邑,偷懶相助者甚多”,指的是對頡利的主要罪狀。傑除了“進貢”之外還征召了民兵,後來民眾不滿,采取了不合作的態度。談到商朝的“助”法制度,我們可以看到,老百姓除了他們的農業生產義務之外,還有另壹項義務,即徭役,主要是兵役。因此,商族在援法體系下動員的力量要大於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