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區人民政府和市公安、規劃、環保、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綠化、市政公用、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八壹廣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八壹廣場管理中,涉及園林綠化、市政工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等方面的行政審批、監督檢查,由相關部門委托市城管部門實施。第六條八壹廣場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管理的要求。八壹廣場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對外裝修、裝飾建築物,應當在高度、色彩、風格上與八壹廣場相協調。第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八壹廣場周邊的戶外廣告規劃和燈光景觀建設規劃。
八壹廣場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確需張貼、懸掛或者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和宣傳品的,應當征得八壹廣場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八壹廣場周邊禁止懸掛窗簾、橫幅等戶外廣告;其他戶外廣告或者燈飾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八壹廣場管理機構可以在八壹廣場規劃少量遊客服務點,不得設置其他商業網點。第九條除保潔、灑水、工程維修、救護車、公安等專用車輛和嬰兒車、輪椅外,其他車輛不得在八壹廣場行駛和停放。
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公安機關應當對八壹廣場周邊進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兩天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八壹廣場禁止商業展覽和促銷活動。
在八壹廣場舉辦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必須征得八壹廣場管理機構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八壹廣場禁止下列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垃圾;
(二)流動擺賣,擅自擺攤設點;
(三)捕捉、傷害鴿子、觀賞魚;
(四)攀爬或者損壞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浮雕、旗臺、燈具、噴水池等其他設施;
(五)毀壞樹木、采摘花卉、踐踏草坪;
(六)在建築物和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和懸掛;
(七)說謊、睡覺、乞討、算命、占蔔、按摩、賣藝;
(八)攜帶寵物、燃放煙花爆竹、輪滑和球類運動;
(九)在池內洗滌、玩耍,向池內投擲物品;
(十)其他影響市容環境和擾亂廣場秩序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八壹廣場放風箏應當在國旗站以北的休閑區進行。
放風箏不得影響他人的觀光活動。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八壹廣場舉辦大型活動期間不得放風箏,但八壹廣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提前1天發布公告。第十三條八壹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景觀燈、音樂噴泉和水幕電影的開放時間。遇有大風、大霧、暴雨、高溫等惡劣天氣或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應及時調整。第十四條八壹廣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管理規則,設立標誌、警示牌等標牌。標誌的樣式和顏色應美觀,並與八壹廣場的景色相協調。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八壹廣場管理機構勸說:
(壹)在八壹廣場行駛、停放車輛;
(二)舉辦商業展覽和促銷活動;
(三)未經同意,在八壹廣場舉辦文化、體育、宣傳活動的;
(四)擺攤設點和流動叫賣;
(五)說謊、睡覺、算命、占蔔、按摩、賣藝;
(6)乞討;
(七)攜帶寵物、輪滑、踢足球;
(八)在池內洗滌、玩耍,向池內投擲物品;
(九)違反規定放風箏。
有前款行為之壹,勸說無效,屬於第(二)、(三)項的,由市城管部門處以500至1000元罰款;第(五)、(七)、(八)、(九)項罰款10至50元。
有第壹款第(六)項行為的,八壹廣場管理機構將勸其到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屬於單位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