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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女巫審判

1484年,法國國王伊諾狄華八世開始頒布法令,禁止咒語和咒語。從此,女巫審判開始了。基於女巫或男巫應作為異教徒受到懲罰的主張,使用咒語的人,或被懷疑與惡魔有關的人,甚至是被懷疑是女巫的人,都被逮捕並移交法庭審問。嫌疑人壹旦否認自己是女巫,就被殘酷折磨,女巫的罪責是沒有辦法避免的。可以說是無計可施,無計可施。而且據說她壹旦因為審判被認定為女巫,就會在很多人的見證下被火刑活活燒死。壹般認為,僅在16世紀和7世紀,被這種“獵巫”殺害的人數就超過20萬。包括歐洲的女巫審判,燒死布魯諾等科學家,破壞美洲原始宗教文化,都是上帝的啟示嗎?準確的說是受天主教教皇_ _ _...諸如此類,有多少針對異教徒和異教徒的血腥行動不是在“夢中揭聖人”的理由下進行的?壹句話:貪婪和占有東方財富的欲望導致了十字軍的八次東征,無限制控制教會權利的欲望導致了歐洲歷史上所謂“異端”的長期殺戮。女巫風暴起源於13世紀的法國,隨後席卷了整個歐洲。1600是女巫風暴的中心。到17世紀末,其影響擴展到新大陸美洲,隨後迅速衰落。在此期間,數萬甚至數十萬名女巫被絞死或燒死。1513年,日內瓦三個月就有500人被燒死。1580年,德國兩個村莊被燒死7000人。

被指責為女巫的原因有三:1。指控;2.秘密報告;3.謠言。其中,第三種類型居多。在村子裏,通常會有給別人治病和占蔔的女人。他們的職業讓人有點敬又有點怕。這種女人最容易被造謠為女巫。其次,處於社會底層的女性,如果遇到天災或者傳染病,很可能被指責為巫婆。

當然,審訊手段並沒有使用溫和的手段,相反,通常是殘酷的折磨。折磨的方法有很多。第壹階段是給嫌疑人看各種刑具,或者讓她聽其他女巫的尖叫聲。不坦白就進入正式的拷問。

在各種酷刑手段中,最常見的有:1。鞭打、恐嚇、指壓和拉扯四肢。2.雙手綁在身後,身體懸空,然後從天花板上放下繩子,使其下落;用鐵板壓住脛骨;品牌化;穿燒紅的鐵鞋,用鐵槌敲打。3.負面折磨:饑餓、失眠、跪下、強迫行走。4、水刑:讓女巫全身赤裸,右手拇指綁在左手拇指上,左手拇指綁在右手拇指上,扔進河內。如果妳沈了,妳就無罪;如果妳漂浮,妳會被絞死。經過以上審訊,可以說只要是嫌疑人,就沒有辦法活著出去。死刑主要是燒死。

德國最後壹次處決女巫是在1775年。根據1757中的執行金額表,執行時標註了49項。包括:1。四匹馬拉的四肢;2.將四肢切成四份;3.砍頭焚燒;4.殘酷的懲罰,如絞刑,燒死的懲罰等。以及各種道具的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