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責為女巫的原因有三:1。指控;2.秘密報告;3.謠言。其中,第三種類型居多。在村子裏,通常會有給別人治病和占蔔的女人。他們的職業讓人有點敬又有點怕。這種女人最容易被造謠為女巫。其次,處於社會底層的女性,如果遇到天災或者傳染病,很可能被指責為巫婆。
當然,審訊手段並沒有使用溫和的手段,相反,通常是殘酷的折磨。折磨的方法有很多。第壹階段是給嫌疑人看各種刑具,或者讓她聽其他女巫的尖叫聲。不坦白就進入正式的拷問。
在各種酷刑手段中,最常見的有:1。鞭打、恐嚇、指壓和拉扯四肢。2.雙手綁在身後,身體懸空,然後從天花板上放下繩子,使其下落;用鐵板壓住脛骨;品牌化;穿燒紅的鐵鞋,用鐵槌敲打。3.負面折磨:饑餓、失眠、跪下、強迫行走。4、水刑:讓女巫全身赤裸,右手拇指綁在左手拇指上,左手拇指綁在右手拇指上,扔進河內。如果妳沈了,妳就無罪;如果妳漂浮,妳會被絞死。經過以上審訊,可以說只要是嫌疑人,就沒有辦法活著出去。死刑主要是燒死。
德國最後壹次處決女巫是在1775年。根據1757中的執行金額表,執行時標註了49項。包括:1。四匹馬拉的四肢;2.將四肢切成四份;3.砍頭焚燒;4.殘酷的懲罰,如絞刑,燒死的懲罰等。以及各種道具的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