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長官兼任司法的制度,是指各級長官兼任相應級別的“法院院長、檢察院院長”,主要審理刑事案件。
至於中國古代是怎麽破案的,先說說我知道的。拋磚引玉~
商周是“神判”,即通過各種占蔔,讓“神”來判案。秦漢以後,神判逐漸被廢除,判案的主要依據是:1。行政官員根據雙方和證人的證詞以及收集到的物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觀推理;2.根據在儒家思想和儒家經典指導下制定的各種法令,適用具體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