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並改作他用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占後補、占補平衡”的原則辦理相關手續。
臨時占用濕地,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限期對被占用的濕地進行生態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