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蝗災爆發如此頻繁,那麽古人是如何應對的呢?
古代蟲災種類繁多,其中以蝗災為主。早在商朝就有蝗災,對農業生產造成危害。為了控制蝗災,人們最初采用占蔔和祭祀的方式。然而,隨著蝗災帶來的巨大災難,控制蝗災的方法和對策也得到深入探索。20世紀30年代,陳家祥用英文發表了《中國文學中的蝗災記錄》壹文。據文中統計,從公元前707年到1935年的2642年間,中國發生了796年的蝗災。每壹次蝗災之後,人民苦不堪言。蝗蟲是壹種貪吃的害蟲,歐陽修形容它是“口中尖銳風雨,毒腸常饑。”還有壹首民謠:“鄰裏發生蝗蟲,像烏雲壹樣在空中飛舞。吃地上的青稞,咬平房屋檐上的活人。”蝗災危害如此之大,必然會給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帶來巨大的影響。壹是大量農作物受損。公元1163年八月,“蝗蟲過京城,遮天蔽日。惠州、胡璇和浙江東部的縣對農作物有害。蝗、項,尤以民為缺糧”。公元1436年“四月,直隸河間府靜海縣遍地蝗蟲,田禾受傷,百姓拾草為食”。二是破壞當地生態環境。蝗災危害農作物,導致樹木枯死,土地貧瘠,人口銳減。明代徐光啟認為蝗災比水旱災害危害更大:“饑猛的原因有三,即水、旱、蝗。地高高低低,雨水偏多,水旱災害,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躲避。但幹旱極極而蝗竭千裏,或車馬俱疲,尤為災難,過於水旱。”三是引發社會動蕩。王莽當政時,“旱、霜、蝗、荒、民困、流離路”,最後引發了農民起義。蝗災的形成主要有三個原因。壹個和溫度有關。蝗蟲卵孵化成幼蟲需要壹定的溫度和濕度。二是與地理環境有關。從中國歷史來看,蝗災的形成與黃河中下遊松軟的黃土有關。這些黃土松軟、透氣、挺拔,更適合蝗蟲產卵孵化和幼蟲挖掘。第三,與水旱災害有關。水旱災害造成沿江、沿海、澇區大面積的荒地、荒灘,為蝗災的發生提供了適宜的自然條件。古人在觀察分析、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挖卵、消滅蝗災等,才得以完成。公元1443年四月,“山東巡撫鄭觀奏巡察:山東濟南、長清、歷城等縣蝗蟲發芽,命官員督捕,所挖蟲少則壹二百石,多則壹二千石”。壹些人通過挖溝和誘捕來控制蝗災。徐光啟在《農政全書》中記載:“壹條蟲躍起,要挖溝捉之。方法就是看蟲子會無處不在,提前挖壹條長溝,兩尺深,兩尺寬,溝裏挖個坑,用來埋。很多人,無論老弱,都知道要沿著溝排隊,拿著掃帚,打著器械或者鐵鍬。每五十人用壹鑼,則聞金音,試跳,或使或立,漸使入溝,即吹不絕。蟲子跳進溝裏,像註水壹樣。大家都很努力,掃地機掃,機器人跳,被埋的人自己埋,直到溝滿。前壹個村是這樣,後壹個村是這樣,還有壹個鎮是這樣,他是這樣,所以應該是幹凈的。”阿清人張在《道縣官海筆記》中指出:“捕蝗法如行軍,以十人為壹隊,兩人用鐵鍬挖壹條長溝,深達三四尺。浮土堆在對面,四個人在後面,兩個人在旁邊,都用長掃帚往溝裏炸。六人後,用長柄皮掌,將無止境。官方的壹個成員,帶領200人,作為20個團隊,每天能拿到幾十個包袱。蝗蟲壹進溝,就會把那堆浮土掀進磅裏。何必擔心不死呢?”張在書中記載的是用挖溝和誘捕的方法消滅蝗蟲。還有人利用蝗蟲的聲音和趨光特性來捕殺蝗蟲。五代時“天下飛蝗之值害,而禮中民作旗鼓,蝗皆過界,人亦服其智。”《唐書》記載,唐代名臣姚崇利用蝗蟲追光的這壹特點,有效地捕捉飛蝗:“蝗蟲飛來,必在夜間去生火,夜間放火,在火旁掘坑,燒沸,故能消滅。”公元1763年,德州、濟南發生蝗災。時任山東巡撫阿勒泰組織民眾“同時抓捕,使無壹逃脫。”在縫隙裏挖溝,晚上燒火,螞蚱見火沖進叢溝,添草燒,用土埋。而到了天亮,重物露出來的時候,收緊抓住它。“其他人用物種來控制蝗災。唐代有鳥吃蝗蟲的記載:“開元二十五年,白鳥蝗蟲數千萬,被成群的鳥吃了,壹夜之間筋疲力盡,莊稼未受傷害。"宋朝九八二年三月,"北洋郡蝗鳥數萬";公元1076年5月,“錦州黑蟲吃苗,黃雀來全吃”。明代的陳世元寫了壹本治蝗傳,介紹了養鴨放生治蝗的成功經驗。面對蝗災帶來的巨大災難,歷代統治者都註重以官促民,甚至給予適當的獎勵。漢平帝元二年(2),青州等地大旱,蝗蟲橫行。朝廷“遣使臣捕蝗,百姓捕蝗,以石、桶為酬。“元代有‘有災,蝗旱最重’之說。壹旦某地發生蝗災,當地官員應切實負起責任,否則將受到懲罰。《仙臺通誌》中有記載“蝗蟲生長,官司不捕,申請假驗災者必被糾察”。張在《諫政》中也強調:“蝗生於中國,聞於天下,頃刻少淹,不可輕坐。“重視捕蝗殺蝗機制,迫使官員重視防蟲。《梓山大全·捕蝗記》中記載,公元1269年,某地發生蝗災,官員動員組織民眾治理蝗災:“老農眉頭緊鎖,互訴不怕捕蝗之苦。但是我害怕昆蟲會進入這個領域,而綠雲仇和會被壹掃而光。“清代康熙皇帝非常重視蝗災的治理。他寫過幾封滅蝗的詔書,去蝗區調查研究。他在總結前人捕蝗經驗的基礎上,撰寫了《捕蝗論》壹書,詳細論述了捕蝗的生長規律和方法。為了控制蝗災,康熙皇帝建立了皇帝-總督負責制。如果當地發生蝗災,總督、巡撫要在第壹時間向皇帝報告。報道稱,康熙皇帝及時頒布“聖旨”,指導捕蝗工作。同時,為了推動捕蝗工作,康熙帝設計了責任制,壹旦發現蝗災防範不力,發現蝗災隱匿、申報不明、瞞報不實、抓捕不及時的各級官員,壹律按重罪處理。以清朝為例,記載康熙四十八年(1709)規定:“州、縣、衛生所官員,遇蝗災,不親自設法捕捉,借口鄰國飛來,企圖免罪;如果管道和政府不趕緊逮捕抓捕者,就降三級,繼續留任;如果使節不能出訪,貿然逮捕者降二級,留任;巡撫、撫未訪,重催捕者降級留任;如果輔助抓捕人員力量不夠,無法協助抓捕,以至於形成羽翼,傷害莊稼,就會被撤職。資料來源:書屋,202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