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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古代女子服喪期間自願嫁他人有什麽規定?

婚姻,又叫“結昏”,不同於當今社會所提倡的婚戀自由。古代婚姻通常與愛情無關,往往是家庭或政治的產物。

比如《禮記》中提到:“禮之惑者,必合兩性之利,為廟之祖,為子孫。”可見,在古人眼裏,婚姻是關系到家族犧牲和傳承的大事,容不得半點馬虎。

所以古代新娘結婚儀式後不能算作婆家成員,因為第二天要舉行祭拜公婆的儀式,三個月後還要舉行祭拜祖先的儀式。只有經過這兩個儀式,新妻子才會正式成為丈夫家庭的壹員。如果新娘在祭祖儀式前意外死亡,就不能葬在丈夫的墳墓裏。

那麽在古代,結婚需要怎樣的過程呢?第壹步也是最重要的壹步是遵從“父母的命令”。如前所述,古代婚姻涉及兩個家庭的利益,所以婚姻雙方必須聽從父母的意見,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比如明朝的《大明法》規定:“壹切婚姻,均由祖父母、父母操辦;如果沒有祖父母或父母,他們將從親戚那裏結婚。”

第二步是通過媒人的話。就是男女壹定要通過媒人的話才能結婚。在古代,媒人分為官媒和私媒。官媒是政府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統計轄區內的適齡男女,撮合婚姻,保證國家的人口繁衍,同時充當婚姻的見證人。

民營媒體是民間紅娘,是婚姻的中介。只有通過媒人的溝通和討論,才能認為民間婚姻符合禮儀。如果男的或者女的自己來求婚,會被認為是“醜聞”。事實上,直到今天,在我國的壹些地區,即使男女自由戀愛,前來求婚也往往會找中介。

第三步是“六禮”。所謂“六禮”是指:收禮(媒人來提親)、問姓名(問女方姓名、出生年月)、納吉(男方在祠堂占蔔吉兇,確認是否適合結婚)、收禮(接受彩禮)、邀客(定婚期)、親迎(舉行婚禮)。

值得壹提的是,壹旦女方接受了男方的彩禮,即使婚禮尚未舉行,也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已經確立了婚姻關系。唐朝明確規定:“婚禮以雇錢為先。”明朝進壹步規定:如果接受雇傭金,悔婚,就要受到戰爭的懲罰。

至於古代男女的結婚年齡,歷代也有詳細的規定。《李周》中提到:“男三十而嫁,女二十而嫁”,但對於各諸侯國來說,為了在大亂的世界中迅速增加人口,往往降低結婚年齡。比如越王勾踐,規定女性的結婚年齡是17,超過這個年齡還不結婚,女性的父母會受到懲罰。

當然,在結婚過程之後,再來說說古代婚姻的幾個限制,即有兩類女人不能結婚。1類是同姓女子,也就是所謂的“同姓不婚”。這壹規定起源於西周,貫穿於封建王朝。《禮記》曾說:“娶不同姓之妻”。

第二類是身份不同的女性。在古代,地位階級不同的男女是不允許結婚的。比如普通男人娶不到奴婢,奴婢出身的男人娶不到好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