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補充耕地易地開發工作,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廣東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於2001 1發布了《廣東省補充耕地易地開發管理規定(試行)》。
2003年3月修訂發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本地區不能開墾足夠耕地的市、縣,必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開墾,並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