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假幣資格證書。《反假貨幣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負責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和測試,並頒發《偽造貨幣資格證書》。
擴展數據:
第六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收繳。假人民幣紙幣應當加蓋“假幣”字樣;
偽造的外幣現鈔和各種假幣應密封在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內,密封處應加蓋“假幣”字樣,專用袋上應標明幣種、券種、面額、張數(張)、冠字號碼、收款人、支票姓名章等詳細內容。
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應當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對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被扣押的假幣不得交給持有人。
第七條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線索:
(壹)壹次性查獲偽造人民幣20張以上(含20張)、偽造外幣10張(含10張)的;
(二)屬於使用新的偽造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有制造、銷售假幣線索的;
(四)持票人不配合金融機構的托收行為。
人民網-農業發展銀行山西省分行營業部開展防偽培訓
百度百科-假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