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承諾為購房者開戶以獲得就業和深造。
《規定》第十八條提出,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廣告主可以為購房者提供戶口、就業、升學等服務的承諾。在之前的開發商宣傳中,樓盤往往與名校“捆綁”。很多家長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買房,往往會在附近區域以較高的價格購買所謂的教育地產。但現實中,很多家長都遇到過“偽教育地產”,雖然離名校近,卻進不去。
《規定》要求,從2月1日起,除升學相關內容外,房地產廣告不得再出現戶口、就業等承諾內容。這些曾經都是開發商為了達到銷售樓盤的目的,喜歡得到宣傳的熱點。新規明確指出,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等市政條件作引人誤解的宣傳。
項目位置示意圖:交通比例要合適。
規定中還提出,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晰、比例適當;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如規劃或建設等,應當在廣告中註明;房地產廣告涉及內部結構、裝修的,應當真實、準確;房地產廣告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和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宣傳。
如果廣告中提到了價格,就應該註明有效期。
新規還規定,房地產廣告中提及面積時,應當註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不得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的內容也被禁止。此外,廣告中提到價格的,應當明確標註為實際銷售價格,並寫明價格的有效期限。
此外,新規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築物不得發布廣告:在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在未被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的;權屬有爭議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的;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且驗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06。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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