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履行全民所有的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的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土地的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起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極地和深海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壹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體系。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和信息發布的監督管理。指導地方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負責自然資源的統壹登記。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壹登記、產權登記調查、不動產測繪、糾紛調解和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和完善國家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利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的有償使用。建立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評估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配置、轉讓、租賃、定價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的價值評估和管理,依法收取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組織制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布的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自然資源定級和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和評估,引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中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壹體化的相關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價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市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土地和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制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土地和空間用途的轉換。負責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管理。
(七)負責協調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國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制定和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對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保護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專項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全國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探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中央地質勘探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礦產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監督管理地下水超采及其引發的地面沈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保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和普查、詳查、隱患排查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指導地質災害工程管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
(十壹)負責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種的監管和相關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監督海洋戰略規劃的實施和海洋經濟的發展。研究提出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戰略建議。組織制定海洋開發、深海、極地等戰略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海洋經濟發展和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的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的監測和評價。
(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海域使用管理和海島保護利用。制定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名管理,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服務的管理。負責保護測量標誌。
(十五)促進自然資源領域的科學技術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制定技術標準、法規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和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組織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磋商。負責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七)根據中央授權,監督地方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方面的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地方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十九)中國地質調查局的管理。
(二十)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21)職能轉變。自然資源部要落實中央關於統壹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所有權人職責、統壹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調控作用,為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供科學指導。進壹步加強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和約束並重的制度措施,促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壹步精簡和下放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監管,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和制度的約束作用,促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