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用類的標題:
1.避免使用主觀性較強的詞語,如“驚訝”、“出乎意料”、“出乎意料”、“敢”,不要在標題中使用侮辱個人、民族、國家的詞語。
2.禁止使用“最佳”、“最佳”、“金牌”、“名牌”、“優秀”、“資深”、“最佳”、“最賺錢”、“第壹”、“獨特”、“最新”、“最高”、“第壹”、“超級明星”。
3.各類廣告中禁止出現“奢華”、“至尊”、“頂級享受”等內容豐富的廣告。
㈡工業的壹般類別
1,學歷:
(1)民辦學校、培訓機構的招聘廣告中不得出現“最好”、“高級教師”、“名牌”等字樣。
(2)文化輔導類的招聘廣告或簡章中,廣告中不得出現“最佳”、“最佳”、“金牌”、“名牌”、“優秀教師”、“高級教師”等字樣。
2.屬性類別:
(1)宣傳用詞要規範:規定房地產廣告用詞存在壹些禁區:不允許使用絕對、誇張的詞語以及表達房地產項目如首創、唯壹、首席、樓王、最佳、冠軍、絕版等類似詞語;
不得有未經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名等房地產項目綜合評價;
不得有融資、返現銷售、售後包租等變相融資,不得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不得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
(2)不得濫用最低價招徠顧客:規定使用“起拍價”、“最低價”等字樣描述樓盤價格的,字體和字號應當壹致;用“壹口價”、“清算價”等術語描述房產價格的,必須註明是否只是規定的房屋價格,否則視為參照所有在售房屋價格。
(3)化妝品:規定“快速修復被紫外線損傷的皮膚”、“x天有效”、“全面升級”都被列為禁用詞。
(3)社會生活中的禁忌語。
1.在報道各種事實,尤其是產品、商品時,不要使用“最好”、“最好”、“最有名”等帶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2.醫學報告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無副作用”等字樣,醫學報告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先進制備方法”、“藥王”、“國家新藥”等字樣。
3.對於文藝界人士,不用“影帝”、“影後”、“巨星”、“天王”等稱呼,壹般可以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
4.在報道各級領導同誌的各種活動時,不要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5.新華社的通稿中不應使用俚語、臟話和“哇”、“媽媽”等俚語。引用時不能使用此類詞語的,應使用括號標明其內涵,報道中不得使用近年來網絡語言中臟話縮寫後新造的“SB”、“TMD”、“NB”。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27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廣告法三審稿。表決稿增加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明示關閉標誌以確保壹鍵關閉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廣告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或者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違者將被處以5千元至3萬元的罰款。
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新法明確,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和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