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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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父母要求下的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是“正房”;
妾
妾則不是正式的婚姻,而是“廂房”“廂房”,不能稱為“妻”。
歷史記錄
氏族社會時期,國家有“婚姻制度”,是只有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嶽家必須有同姓侄女陪同。嫁過去的姐妹或奴隸自然屬於妾,姐妹妾的身份高於奴隸,就不用說了。後來“妃子”正式出現。家庭中的妾,雖然承擔生兒育女的義務,但不能享受“妻子”的待遇。為什麽?最初的原因很簡單——妻子的家庭背景高於妾。嬪妃壹般來自卑微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的禮物。所以,妻是“嫁”,妾是“受”。妻子出嫁時送給嶽家的財物叫“嫁妝”,而取妾時給的財物叫“買妾錢”。《谷亮傳》:“不要做我的妻子”。也就是說,妾是沒有資格做老婆的,有妾沒有老婆的男人還是未婚的“光棍”。第壹個老婆死了,就算老公有滿屋的小妾,也是個沒老婆的鰥夫,應該另找個好人家把第壹個老婆雇來。妾的身份至此已成定局,在唐宋時期已成鐵律。《唐律略論》明確規定:“我是賤人”,“我懂得買賣”,“我是有客女壹年半的妻子。”如果我被提拔做老婆,那就是觸犯刑法了。壹旦事件發生,這對夫婦將不得不在監獄裏壹起服刑壹年半,他們仍將不得不離婚。在這樣的法律下,做了妾的女人就不再是人了,丈夫或第壹任妻子虐待小妾是常事。《慧遠》:“妾取之,可遇君子而不可求夫妻。”原來嬪妃只是為了男女交接。她們只能和丈夫稱兄道弟,卻沒有資格稱之為夫妻。《禮記》:“妾買者,與其賤同財產。”同樣是和老公同枕,為老公生孩子,而我小妾的身份只是壹個買來的物品。況且中國古代是絕對的階級社會和宗法社會,子女的婚姻由父母決定。也許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之間,尤其是不同階層之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應該嚴格規定妻妾的劃分。《禮記》:“奔跑者為妾,父母皆賤”,“物美價廉不結婚”。也就是說,如果年幼子女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女方沒有資格做妻子,雙方家庭都只認為她只是壹個妾。[1]
古代法律條文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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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法律雖然規定不能娶二奶,但並沒有禁止人家娶小妾。娶第二個妻子是違法的,但是如果妳娶了第二個妾、第三個妾或第四個妾,那就無所謂了,盡管這在本質上與壹夫多妻制沒有什麽不同。漢字真的很奇妙!明代甚至有法律規定“凡四十歲以上無子嗣之男子,皆可納妾”。妳看,如果妳老婆不爭氣,生不出兒子,妳就算想“忠貞”,也不能“忠貞”,因為妳會被迫去納妾。“壹夫壹妻制”在古代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唐高宗的《永會法書》在“家庭婚姻”中規定:“有妻者多婚,只壹年,女家減壹;如果妳嫁給壹個欺騙妳的人,妳只會呆壹年半。女方不坐,就互留。”也就是說,妳有合法結婚的老婆,合法娶了老婆,判壹年有期徒刑,妳第二個老婆家也判,只是少了壹點。所以,三妻四妾不是說妳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妳老婆死了,妳可以再娶壹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妳不僅會被判刑,還會被迫與第二任妻子離婚。雖然老婆只能娶壹個,但我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老婆”,就算老婆死了,我也不能扶正。《谷亮傳》:“不要做我的妻子”。也就是說,妾是沒有資格做老婆的,有妾沒有老婆的男人還是未婚的“光棍”。第壹個老婆死了,就算老公有滿屋的小妾,也是個沒老婆的鰥夫,應該另找個好人家把第壹個老婆雇來。《唐律》明確規定:“我是下等人”,“我懂得買賣”,“我與客女結婚壹年半。”也就是說,如果妳老婆死了,妳想把妳心愛的小妾提升為老婆,那就是觸犯了刑法。壹旦事件發生,這對夫婦將不得不壹起服刑壹年半,他們仍將不得不離婚。當然,我在家裏的地位並不是最低的,下面還有丫鬟,也就是有義務和主人睡覺的丫鬟,只能算是奴婢。比如《紅樓夢》裏的襲人。只有辦理了手續的丫鬟才能稱為妾,比如《紅樓夢》裏的趙姨娘。在家庭中,雖然妻妾的職責是伺候丈夫的管家,生兒育女,妾類似於主人的奴隸,但對於丫鬟仆人來說,妾應該是主人。但是,嬪妃在家庭中的權利是非常有限和卑微的。不能參加家族祭祀,被家族排斥。妾的親屬不能列入公婆,甚至我的子女(即妾)也必須認官妻為“初母”,而生母只能是“共母”。這樣,妾生的孩子是少爺小姐,妾是奴才;我的姨太太叫她的孩子少爺小姐,而她自己的孩子只叫她“阿姨”。對於嬪妃,丈夫可以隨意處置,或者打罵,或者打發走,甚至殺掉,唐宋的法律只判流放。《大清律》處罰較輕,只是“壹百棍,只判三年”。但妾若打罵丈夫,處罰比妻子打罵丈夫嚴厲得多。打了老公,“不要問疼不疼,才壹年或者壹年半。”在家裏,妻子可以命令妾,打罵妾,但不得侵犯妻子。妾犯了和丈夫同樣的罪。所以嬪妃在宗法家庭裏是沒有權利的,名分上是主人,但實際上和奴隸沒什麽區別。但壹般來說,為公婆生過孩子的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地位、權利往往會得到提升。此外,嬪妃的權利和利益因家庭背景和戶主的教養而異,這往往會產生妻子、嬪妃和丈夫之間的微妙關系。在壹夫壹妻制和壹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兩性關系的平衡極其重要。得寵和失寵總會導致家庭矛盾。對於嬪妃來說,只有發生性關系,才享有與妻子同等的權利。而且因為生育責任,她們比妻子優越,也能經常和丈夫接觸。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過夜,必須在性交後離開。
古代納妾和納妾的區別。
娶妻很正規,要門當戶對,要占蔔,要被媒體征婚。男方給的嫁妝和女方給的嫁妝都很豐厚。結婚時需要“十裏紅妝”的迎親隊伍,女方穿紅色婚紗,新郎穿紅色禮服親自迎接新娘。遊行隊伍在官道上有優先權,大小官員都要避開。這是南宋留下的傳統。女方到男方家,男方需要大開中門,搭起幸福的棚子,所有門口都穿上紅衣,邀請各地親友,祭奠天地父母,然後告祖入譜,皇帝通過所有門的中門迎娶皇後等。在古代,除了皇帝,只有新狀元才能有此殊榮。婚後三天回家,老婆還是壹身紅衣。另外,妻子是壹家之主,領導妻子們,管理家務,有權懲罰和管理她們。虞姬就簡單多了。只要坐轎子,從側門進男方家。沒有結婚儀式,嫁妝很少,壹般沒有嫁妝。男方壹般只邀請家裏的親戚朋友,只有內院簡單的掛幾條紅綢。妳看不到家裏在辦婚禮,女人婚後回國只能穿藍色衣服。雖然我也是家裏的主人,但我只比仆人強,甚至比管家或仆人還不如。皇家嬪妃答應從神武門入宮。雖然也有封聖的儀式,但規模和隆重程度顯然與婚禮不可同日而語。
古代與妻妾的相處
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子和妾的職責是侍奉丈夫,管家和生兒育女,但妾類似於戶主的奴隸,但對於婢女和仆人來說,妾應被視為主人。同時,嬪妃在家庭中的權利也非常有限和卑微。首先,我不能參加家庭祭祀,我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不能列入公婆,甚至我的子女(即妾)也必須認官妻為“初母”,而生母只能是“共母”。這樣,妾生的孩子是少爺小姐,妾是奴才;我的姨太太叫她的孩子少爺小姐,而她自己的孩子只叫她“阿姨”。比如《紅樓夢》裏,賈政的妃子趙姨娘,不僅被全屋所有的主子看不起,還被壹個稍微有點身份的丫鬟冷落。趙姨娘的親生女兒探春不認她做媽媽,親生母親的哥哥不認她做舅舅。她只認賈政的妻子王夫人為母親。母女之間的生物血緣關系,在宗法制度的道德規範下,變成了主從關系。對於妾,我只能把自己當成壹個生孩子的人,而不是老婆。由於官宦與庶民的嚴格區分,妾的地位較低,而且在第壹任妻子死後,必須另娶壹位妻子,這就造成了很多弊端。此外,在與丈夫的關系中,如果“夫為妻”,夫妻關系本來就是不平等的,那麽妾與夫的關系就更不平等了。對於嬪妃,丈夫可以隨意處置,或者打罵,或者打發走,甚至殺死,唐律宋律只判流放。《大清律》處罰較輕,只是“壹百棍,只判三年”。但妾若打罵丈夫,處罰比妻子打罵丈夫嚴厲得多。打了老公,“不要問疼不疼,才壹年或者壹年半。”在家裏,妻子可以命令妾,打罵妾,但不得侵犯妻子。妾犯了和丈夫同樣的罪。所以嬪妃在宗法家庭裏是沒有權利的,名分上是主人,但實際上和奴隸沒什麽區別。但壹般來說,為公婆生過孩子的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地位、權利往往會得到提升。此外,小妾的權利和利益因家庭背景和家庭教養的不同而不同,這往往導致妻子、小妾和丈夫之間的微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