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法占地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
1998 10 10月30日
河北省財政廳:
妳廳《關於非法占用追繳耕地占用稅問題的緊急請示》(吉財農稅字第31 [199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財政部《關於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87]財農字第206號)明確規定,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在1987年4月1日以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具體執行中的政策邊界是:對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政策需要在1987年4月1後補辦用地手續的,按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追繳期限以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規定需要補辦的占地追溯期限為準。土地管理部門成立前,經政府其他部門批準占用的耕地,在4月1987後,需在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的,免征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