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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我國對占用耕地的補償標準是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收旱地平均每畝補償標準為654.38+0.3萬元;每畝水田平均補償標準為2萬元;每畝菜地平均補償標準為3萬元。

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國家為保護耕地而實施的壹項法律制度。是指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相當於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沒有條件開墾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用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壹)建窯、建房、建墳、采石、采礦、挖沙、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或者傾倒汙染物以及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二)侵占或損壞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設施;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標誌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8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