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對耕地保護的職責主要包括: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不得違法違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批準超計劃農用地轉用;落實保護耕地的各項政策措施,確保轄區內耕地保有量不低於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或分解的控制指標;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確保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用途不變、質量有所提高;補充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不得低於占用的數量和質量;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確保非農建設項目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後,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不低於占用耕地;確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時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確保不發生重大違法用地案件,特別是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案件,確保違法用地案件得到及時查處。
土地和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考核,要把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基本農田占補落實情況等作為核心指標,作為確定耕地保護目標考核合格與否的標準。同時,將耕地保護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建立違法用地責任追究制度、政府領導幹部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離任審計制度、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讓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承擔耕地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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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二十二)建立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國務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實施耕地保護責任考核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定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向國務院報告。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在安排中央控制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表彰和傾斜。未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國通報,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基本農田。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情況也要定期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