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義:“種姓”壹詞源於拉丁語“castus”,原意為“純潔”,在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中是“種族”的意思。在16世紀的英國也發現了同樣的用法,當時英語認為cast是同樣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站後,首次在制度上使用這個詞,“常用來稱呼印度最底層的階級,以區別於上層階級的主人”。隨著西方社會對該系統的興趣,該詞逐漸被廣泛采用,其含義也發生了變化。
在英國和法國,種姓被稱為種姓,直到18世紀以後才被采用,並在19世紀初演變成壹個通用詞匯。然而,在19世紀之前,英國人常常把“種姓”和“部落”混為壹談,把制度和瓦爾納混為壹談,這隨著英國對印度的殖民而廣泛傳播。
在印度,對應的詞匯是Jāti,有“群落”和“亞群落”的意思,也有“物種”的意思,即反映了這個系統中的聚落、聚落群和分工(像自然界中生物之間的關系)的意思,與castas或種姓最初所指的“部落”或“種族”的意思有很大的不同。
從上面可以看出,“種姓”(這裏指種姓)的概念主要來自西方而非印度,所以這個詞的意思往往反映了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種姓”不僅指印度的種姓制度,還指“社區內有嚴格社會區分的制度”。換句話說,西方文化傾向於強調制度的“孤立”和“不平等”,並由此引申出各種負面觀點。人類學家路易·杜蒙(Louis Dumont)認為,這種種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現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這與歐洲傳統的貴族和教會相沖突。
“種姓”在漢語中的語義原本是“宗族”的意思,後來隨著佛教傳入中國,有時也用來稱呼瓦爾納。但在19世紀西學東漸後,“種姓”成為“種姓”的中文譯名。於是,華人世界出現了混亂:“種姓”既可以指印度教經典中描述的“verna”(即瓦爾納),也可以指現實生活中涉及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亂,再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入的了解,往往導致“瓦爾納”被誤解為實際的種姓制度。為了避免上述混亂,壹些學者根據“種姓”的讀音采用“種姓”的新譯法,試圖取代傳統的“種姓”壹詞,但用法仍不如後者普遍。
另壹方面,受西方觀點和近代印度民族主義的影響,公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了僵化、壓迫、落後等高度負面的印象。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具有負面含義,有時被用作貶義詞來描述壹種制度的不當實施。
古代種姓制度的出現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簡稱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七河流域後,為了將自己較白的膚色與土著人較黑的膚色區分開來,開始使用瓦爾納壹詞。雅利安瓦爾納和達薩瓦爾納出現在雅利安人占領的地區。隨著雅利安人的社會分化,從事祭祀的僧侶和以部落首領為首的武士團逐漸從雅利安人中分離出來,成為兩個特權等級。普通大眾已經成為雅利安社會的第三等級。這樣,加上被征服的土著,社會上就自然形成了四個地位不同的社會階層。這四個等級的最早記錄可以在梨俱吠陀最後壹篇的《普拉卡什贊美詩》中找到。其中依次提到了婆羅門、拉賈那納(即Khshatriya)、吠陀和首陀羅。四大種姓的出現屬於陀時代後期。
隨著社會的進壹步分化,種姓制度逐漸形成了壹種社會制度。作為壹等婆羅門,他壟斷了宗教事務,形成了壹個特殊的祭司階層。壹些婆羅門也參與政治事務。赫魯曉夫的第二個層次是掌握軍政大權的武士階層。這兩個層面處於主導地位。三等吠陀人是雅利安人,從事農業、畜牧業和商業。這是就雅利安人的三種代表性職業而言,但社會現實並沒有這麽簡單。事實上,壹些高種姓的人也從事低種姓的職業,而修道院中間的壹些商人後來依靠他們的財富繁榮起來。第四等級首陀羅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但也有可憐的雅利安人。他們被壓迫、被奴役、被歧視,從事手工業和農牧業,大部分是奴隸。
古代種姓制度的四個等級在法典和法典時代越來越嚴格。專業上,各種種姓原則上都是世襲的。根據《摩奴法典》,高種姓可以因為“貧窮”而從事低種姓的職業;相反,較低種姓不允許從事較高種姓的職業。婚姻中,所有姓氏原則上都與同姓通婚,即實行內婚制。《摩奴法典》規定,高種姓的男人可以因為“貪婪”而娶低種姓的女人;相反,低種姓的男人不允許娶高種姓的女人。前者叫“順婚”,後者叫“逆婚”。職業世襲和種姓內婚制是種姓制度的基本特征。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坐在壹起吃飯。此外,在宗教和社會生活以及法律權利方面,姓氏之間,尤其是前三個姓氏和首陀羅之間有著嚴格的界限和區別。前者有權參與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入教後稱為重生。後者無權,故稱非再生人。法律對再生人和非再生人之間的刑事犯罪、債務和繼承等民事糾紛有不同的規定。婆羅門教經典對各種姓氏之間的關系做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旨在確保高等種姓,尤其是婆羅門教種姓的特權利益。
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毗濕奴和首陀羅之間出現了許多從事不同職業的小團體。這些小型專業團體逐漸脫離了最初的瓦爾納,成為獨立的卡蒂。加蒂具有瓦爾納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的基本特征,屬於被壓迫階級,社會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記載的卡蒂共有59種,其中最受壓迫的是所謂的逆六種卡蒂:蘇特(看管車馬的)、馬格托(商人)、維迪哈卡(服侍女人的)、阿約戈沃(木匠)、薩特裏(殺死洞穴動物的)和尚塔洛(運送親戚和劊子手的屍體的)。在這六種人中,尚塔拉是古代賤民(賤民)的代表,地位最低,受歧視最多。後來加蒂的數量越來越多,四個瓦爾納的區分越來越沒有意義,於是這個概念逐漸消失,被加蒂取代。
[編輯此段]現代種姓制度
英國殖民者入侵印度後,種姓制度繼續存在。據1931年英國殖民當局在印度進行的人口調查統計,印度有3500名腳輪。其中受壓迫種姓429個,約6000萬人。印度民族主義者註意到受壓迫種姓的問題。1931年,M.K .甘地呼籲廢除賤民制度,倡導哈裏詹運動,提高賤民的地位,以喚起賤民參與民族獨立運動。從65438年到0942年,出生為“賤民”的阿姆德卡建立了全印度在冊種姓聯盟,領導“賤民”進行合法鬥爭。如今的印度,“賤民”人數近1億,種姓仍是社會的重要問題。
除了印度教徒,印度教徒實行上述種姓制度,穆斯林受其影響,還有賽義德、謝赫、莫臥兒等種姓。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奧裏雅族、比哈爾族、古吉拉特族、坎納拉族、拉賈斯坦族、馬拉雅蘭族、馬拉地族、桑塔爾族、泰盧固族等。,都實行種姓制度,只是種姓名稱和具體情況不同。比如比哈爾人分為六個種姓:婆羅門、巴敏、拉吉普特、威亞、加亞斯特、首陀羅,界限嚴格;奧瑞安人分為五個種姓:婆羅門,汗德,戈拉拉,若開和首陀羅。制度不嚴格,種姓地位可升可降。拉賈斯坦邦人也分為五個種姓。地位低下的馬哈金種姓的人主要從事工商業,但相當富裕,以加爾各答為中心,資本主義發展迅速。
尼泊爾尼瓦德人實行種姓制度,婆羅門最高,清道夫最低;後來佛教徒也實行種姓劃分,古巴最高,賈普最低。斯裏蘭卡僧伽羅人的種姓制度是世俗的,瞿偉種姓(耕耘者)最高,駱駝種姓(洗衣工)最低。在孟加拉國,印度教徒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維迪,耆那教和首陀羅。其中傑恩斯特種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產生了許多社會活動家和宗教領袖。
印度種姓制度
根據社會群體的宗教劃分,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
婆羅門:掌握神權、神運、壟斷文化、報農時的祭司、貴族,社會地位最高。
剎帝利:軍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員,如武士;他們掌握著國家除神權之外的所有權力。
瓦伊希亞:普通工人,雅利安人的中下層階級,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都要向國家納稅。
首陀羅:奴隸是遭受壓迫和剝削最深的人。
此外,還有比首陀羅等級更低的“賤民”,又稱錢德拉,由戰俘和不遵守種姓制度的人組成。
2000年前雅利安人進入南亞時就開始出現種姓。起初,雅利安人用“雅利安瓦爾納”和“達薩瓦那”來區分雅利安人和當地土著。後來,逐漸有了四個種姓。種姓的劃分和社會群體的職業劃分很像,只不過種姓的劃分取決於出身,妳進入這個社會就不能改變妳的種姓。
最典型的維護種姓制度的方式就是《摩奴法典》。根據摩奴法典,婆羅門是世界的主宰,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務,首陀羅不能積累私有財產,不能有任何對高級種姓不敬的言行,而婆羅門和赫魯曉夫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壹切。
種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職業世襲和內婚制。種姓之間界限森嚴,不能通婚交往,不能同吃同坐。
統治階級利用婆羅門教給種姓制度披上了宗教外衣。改革者聲稱四個種姓完全在上帝的旨意中,這是很自然的。
為了解釋種姓制度,統治階級還制定了各種法律,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以摩奴為幌子制定法典的目的是為了按適當的順序確定皮羅蒙和其他種姓的義務。
印度自古以來就經歷了中央集權的社會形態,但種姓制度的意誌壹直延續,並成為其社會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種姓制度在長期的演變中變得越來越復雜,出現了許多其他種姓和次種姓。種姓制度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其成員,但卻制造了種姓隔離,維持了社會不平等,對印度社會的發展和繁榮起到了負面作用。參考資料:
/view/221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