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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應受懲罰。

犯罪行為

犯罪概念是對犯罪的各種內在和外在特征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準確而簡要的說明。犯罪概念壹般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和混合概念。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與實質相統壹的混合犯罪概念。《漢書·宣帝紀》:“如今,許多人都寫罪犯,我為他們感到難過。”宋司馬光《論言不赦前事不忘》:“本月二十三日上書,應赦前事不忘,以官李殊之罪,照前後文執行。”

犯罪:實施違法行為,應受刑法處罰。

來源

《漢書·宣帝紀》:“如今,許多人都寫罪犯,我為他們感到難過。”

司馬光《論赦前之事》:“本月二十三日上書,當官的李殊所犯之罪,應赦前者,照前後文執行。”

《水滸傳》第三十七回:“小人是罪犯分布江州?今天,人們已經錯過了夜晚,無處休息。”

洪神?《五奎之橋》第壹幕:“妳今天做的幾乎沒有壹件事不是犯罪。”

概念解釋

形式概念

犯罪

法國刑法典(1810)第壹條:“法律以違反警察刑罰處罰的犯罪,稱為違反警察罪;法律以刑罰處罰的犯罪稱為輕罪;法律規定用體罰處罰的犯罪,稱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由罪刑法定原則派生出來的犯罪概念。形式的犯罪概念側重於行為的刑事違法性,以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壹標準。

所謂犯罪概念的形式,是指法律規範意義上的犯罪定義。因此,形式上的犯罪概念也可以稱為法律上的犯罪概念。法律相對於社會而言,是壹種形式上的東西,是對壹定社會關系或社會事實的認定。但是,這種法律形式對社會關系或社會事實具有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系或社會事實合法。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壹種客觀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按照壹定的價值標準進行負面評價的行為。但在刑法規定之前,這種行為並不違法,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將某種行為從社會負面評價轉化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可見,形式上的犯罪概念具有實質性的法律內容。更重要的是,犯罪形態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對於保障人權、確保刑法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實體概念

《蘇聯刑法典》(1922)第六條:“凡在向* * *資本主義制度過渡時期危害社會、威脅蘇維埃制度的基礎和工農政權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行為或不行為,都認為是犯罪。”

犯罪的本質概念並不滿足於對犯罪的法律定義,而是試圖揭示隱藏在法律背後的社會政治內容。犯罪的本質概念不是把犯罪看作簡單的法律現象,而是首先把犯罪看作壹種社會現象,在犯罪與社會的聯系中揭示犯罪的本質。因為犯罪的實質概念突破了法律形式來理解犯罪,在壹定程度上回答了為什麽壹種行為被刑法界定為犯罪的實質問題。犯罪本質概念的確立,將犯罪置於社會視野中,分析犯罪與社會結構的相關性,揭示犯罪為什麽要受刑罰處罰的依據,對於深化對犯罪這壹社會現象的認識顯然具有重要意義。

混合概念

《蘇聯刑法典》(1960)第7條規定:“凡是侵犯蘇聯的社會制度、政治經濟制度、社會主義所有制、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勞動權利和自由、財產權利和自由以及刑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的有害行為,都認為是犯罪”。

這壹概念指出了犯罪的形式特征,將犯罪限定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從而明確了犯罪的刑事違法性。更重要的是,這種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本質,尤其是其社會危害性。因此,混合犯罪概念既不同於形式犯罪概念,也不同於實質犯罪概念。當然,在混合的犯罪概念中,當形式與本質壹致時,認定犯罪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但當形式與實質發生沖突時,比如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而無社會危害性,或者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無刑事違法性,是形式特征從屬於實質內容,還是實質內容不從屬於形式特征,這是壹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犯罪是:“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分類介紹

經濟犯罪

首先,重罪和輕罪

在所有的犯罪分類中,重罪和輕罪是最經典的。這種分類不僅在大陸法系國家流行,也為英美法系國家所認可。在大陸法系國家,重罪和輕罪的區分來源於法國刑法典1810。除了重罪和輕罪,還有針對警察的犯罪。在英美法系國家,重罪作為壹種特殊的犯罪,有特定的含義,指的是殘忍、殘忍、邪惡或卑鄙的事情。因此,重罪和輕罪的分類在兩大法系中具有不同的內涵。

重罪和輕罪主要是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劃分的,劃分的意義在於實體兩個方面,重罪和輕罪的劃分在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具有壹定的意義。例如,犯罪未遂的處罰範圍與重罪和輕罪有關。重罪未遂壹般會受到懲罰,而輕罪未遂只在法律規定的場合才會受到懲罰。刑罰的適用更直接關系到重罪和輕罪的劃分。比如緩刑,壹般來說只能適用於輕罪。從程序上看,重罪與罪的劃分在訴訟程序的選擇和管轄級別的確定上具有壹定的意義。例如,在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情況下,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輕微犯罪。此外,在確定管轄級別時,重罪由上級法院管轄,輕罪由下級法院管轄也是壹個普遍原則。

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重罪和輕罪,但刑法中有“罪輕”和“刑輕”的規定。相對於“罪輕”和“刑輕”,當然也有“罪重”和“刑重”的情況。這裏的罪輕與罪重不是指不同種類犯罪之間的區別,而是指同壹種類犯罪之間的區別。比如我國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基本構成,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二是減輕成分,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故意殺人罪較輕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的輕罪。

二、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

自然犯和法定犯是理論上的壹種犯罪分類,涉及到對犯罪本質的基本認識,因而非常重要。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區分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古羅馬法將古希臘倫理學中的惡論應用於對犯罪的理解,確立了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色誘罪和禁戒罪。到了近代,加羅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明顯包含了古羅馬法中自惡的內容,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的二分法。在現代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的分類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但對於兩類犯罪的區分標準卻沒有達成壹致。在普通法系的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類,但由於分類標準的模糊性,理論上有很多否定這壹點的觀點。在我看來,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到倫理與法律的關系。總的來說,道德和法律是統壹的。任何違反法律的事情都是違反道德的,反之亦然。但違反倫理的程度,有的較重,有的較輕,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尤其是在附屬刑法日益發達的情況下,壹些僅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則而與倫理無關的犯罪逐漸增多。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具有壹定的意義。當然,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可以相互轉化。在社會倫理的演進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罪越來越成為自然犯罪,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犯罪的自然犯罪化。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分類在刑法中具有壹定的意義。比如在違法意識問題上,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否需要違法意識就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論側重於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認為自然犯不需要故意的違法意識,而法定犯需要故意的違法意識。這種觀點雖然不壹定完全正確,但仍然說明了自然犯與法定犯在性質上的差異可能會影響其構成要件的內容。

三。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

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根據侵害法益犯罪的性質,犯罪可以分為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因為公法利益可以分為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所以犯罪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這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最流行的犯罪分類。

侵害個人法益罪、侵害社會法益罪、侵害國家法益罪三分法的原始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在古羅馬法中,犯罪分為公共犯罪和私人犯罪。

公共犯罪是指侵害國家和社會法益的犯罪,其法律後果是刑罰;

私罪是指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

起初被認為是個人之間的糾紛,只發生了債務關系,受害人只能按照普通程序要求損害賠償。後來被害人可以以私罪提起刑事自訴,但喪失了損害賠償請求權。到了中世紀,公罪和私罪的分類被世俗罪和宗教罪所取代。世俗罪是指世俗當局管轄下的罪行,包括叛國罪和犯罪。宗教罪是指由教會審判的罪行,包括褻瀆和異端。貝卡利亞將犯罪分為三類:第壹類是直接危害社會或其代表的犯罪,即危害國家合法利益的犯罪。第二類危害私人安全罪是危害個人法益的犯罪。第三種犯罪屬於與公共利益要求每個公民做什麽和不做什麽相違背的行為,即危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在上述三類犯罪中,第壹、三類本質上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公共犯罪,而第三類本質上是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類似於羅馬法中的私人犯罪。這種犯罪分類被刑事古典學派的其他犯罪學家發揚光大,成為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犯罪分類的壹般理論,為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分則體系的構建奠定了基礎。例如,法國刑法典1810將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作為其刑法條文的基本框架。它將犯罪分為妨害公共利益的重罪和輕罪以及妨害私人利益的重罪和輕罪兩類,將妨害公共利益的重罪和輕罪作為刑法分則的第壹部分,將妨害私人利益的重罪和輕罪作為刑法分則的第二部分,從而形成了刑法分則的體系。又如德國刑法典1871,沒有將犯罪分為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而是在對危害國家法益罪、危害社會法益罪和危害個人法益罪進行概括的基礎上,建立了具體的刑法體系。可見,危害公共利益罪和危害私人利益罪的分類對於刑法分則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沒有采用不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的劃分,而我國刑法體系主要是根據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來構建的。但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也可以從危害國家利益罪、危害社會利益罪和危害個人利益罪的角度來劃分。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玩忽職守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都具有危害國家法益罪的性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具有侵害社會法益罪的性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的犯罪,具有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性質。可見,區分侵害私人利益罪和侵害公共利益罪,對於正確理解我國刑法分則體系具有壹定的意義。

四。國內外的犯罪

刑法壹般意義上的犯罪是指家庭犯罪。涉及到國際刑法,就產生了國際犯罪的問題,區分國內犯罪和國際犯罪具有理論意義。

國內犯罪是指違反國內刑法,所以其犯罪行為可以根據各國刑法來認定。國際犯罪是指違反國際刑法的行為。由於對國際刑法的理解不同,國際刑法的範圍和種類並不像國內刑法那樣確定。壹般認為,犯罪最初都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國際犯罪是從涉外犯罪和跨國犯罪發展而來的,所以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有著密切的聯系。涉外犯罪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包括外國主體,如外國人;對象是涉外的,比如被害人是外國人或者加害的是外國財產;犯罪涉及涉外,比如域外犯罪,等等。涉外犯罪雖然有涉外因素,但由於認定這類犯罪的標準是國內刑法,所以它與國際犯罪還是有區別的,兩者不能混為壹談。至於跨國犯罪,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犯罪。同樣,還有跨境犯罪,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犯罪。跨國犯罪的跨國性使其具有涉外犯罪的性質,但跨國犯罪具有不同於壹般涉外犯罪的特點,即犯罪行為跨越不同的國家。這種跨國犯罪最狹義的表述是異地犯罪,即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在兩個不同的國家,且其中壹個在境內。從廣義上講,犯罪本身是在不同的國家實施的,比如跨國販毒,或者同壹犯罪在不同的國家實施。

上述涉外犯罪和跨國犯罪的存在表明,犯罪不可能局限於壹國境內,隨著國際社會交往的增多,必然會出現與各國有關的犯罪。為了維護國際公共秩序,有必要將壹些危害國際社會的罪行視為國際罪行。國際犯罪是由涉外犯罪和跨國犯罪發展而來的。與國內犯罪相比,國際犯罪具有獨立性和依從性。國際犯罪的獨立性是指國際犯罪作為壹種危害國際社會的犯罪,不僅違反有關國家的國內刑法,而且違反國際社會以締結國際公約的形式制定的國際刑法規範。國際犯罪也需要在國內刑法中得到確認,這就是所謂的國際犯罪國家化。因此,國際犯罪與國內犯罪具有壹致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壹國刑法中認定的國際犯罪必須同時是其國內犯罪。因此,國內犯罪和國際犯罪之間的區別是相對的,我們應該看到它們之間的密切關系。

功能介紹

犯罪

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於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沒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壹個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壹。

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即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消極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違法的違法性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法律上,違法行為除訴訟違法行為外,還可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 * *特征是違反法律,所以法律是違法行為的法律原因。法律規定是各種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和其他部門法,其規範主要由假設和處理兩部分組成。比如刑法規定“故意殺人”是犯罪;“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是法定刑。犯罪是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假設條件時,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在刑法理論中,刑法規範的假設部分規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只有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才能構成犯罪並受到處罰。因此,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不是指違反刑法規範中的假設條件,而是精確壹致的。顯然,刑事違法性的違法性是指禁止違反刑法規範的前提。比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說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時,屬於違反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刑法規範所固有的。壹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

侵犯法益

法益侵害是指對刑法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裏刑法保護的利益是法益。刑法法益是與社會生活有關的重要利益,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概念中明確列出,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民主權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受犯罪侵害,受刑法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揭示了犯罪的真實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所以行為是否侵害法益應以刑法的規定為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受侵害的前提。如果壹個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有法益的侵害。因此,刑事違法性以外的法益侵害不被承認,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可見,法益侵害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性社會內容的闡述,但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是犯罪侵害範圍內的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有兩種情況:壹是實際侵害,二是危險。實際侵害是指行為造成的法益的實際侵害,如故意殺人,已經殺人,對他人生活的法益造成侵害。危險是指某壹行為可能侵犯法益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發生實際損害,但法律有利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因此也認為是侵害法益,應受刑事處罰。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之所以被界定為犯罪,是因為它們具有侵害法益的現實危害性,例如,法定犯罪為侵害法益結果的結果犯。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而被界定為犯罪的,這種危險包括抽象的危險和具體的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不需要認定,只要法律規定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特定危險是指司法機關認定的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即使有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是未造成法益侵害的實際侵害結果,也因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險而受到處罰。

可罰的

受刑罰處罰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表現為國家對觸犯刑法、侵害法益的行為進行處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如果壹個行為不應該受到刑罰的懲罰,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被處罰不是刑事違法、侵害法益的消極法律後果,而是對犯罪的立法規定和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中,被處罰對立法機關將什麽樣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有制約作用。只有當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用刑罰來懲罰某壹行為時,才會在刑法中將其界定為犯罪,並給予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司法中,被處罰對於司法機關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導意義。根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某壹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不需要懲罰。因此,是否應該受到懲罰也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被罰和實際被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壹種行為如果缺乏懲罰的懲罰性,就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罪行都受到懲罰。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種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是該行為構成犯罪行為。這種輕微的犯罪雖然是可罰的,但是因為不需要判刑,所以免於刑事處罰。

作文簡介

犯罪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特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程度的認定,是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壹,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特征:

首先,犯罪構成是主體、客體和主客觀要素的有機整體。

第二,犯罪構成是違法性和責任性的法律標誌。

三、犯罪構成是確定犯罪的法律標準(刑法(第三版)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二節)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壹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雖然近年來對這壹概念以及由此概念建立的犯罪構成體系存在諸多質疑,但大多數人還是接受了這壹概念。)這壹概念表明,犯罪的構成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壹,犯罪構成是壹系列犯罪要素的總和。具體犯罪的任何構成要件都包含許多要件,既有刑法總則規定的壹些普遍適用的要件,也有分則針對具體犯罪規定的壹些要件。犯罪構成不是指單個要素,也不是這些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素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比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就是搶劫罪。根據該條規定,結合刑法總則的壹些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是以下要素的有機結合:

(1)搶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搶劫罪的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3)犯罪的方法必須是以暴力、脅迫的手段搶劫財物。

(4)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實施犯罪,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只有這些主客觀要件的統壹才能構成搶劫罪。其次,犯罪構成要件是指確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實特征。這些事實特征是立法者對具體犯罪現象進行抽象概括後認定犯罪的壹般標準。任何壹個具體的犯罪都可以通過大量的事實特征表現出來,這些事實特征決定了這個犯罪不同於其他所有的犯罪。張三搶劫與李四搶劫之所以不同,是因為兩者有許多不同的事實特征。但無論張三搶劫、李四搶劫還是他人搶劫,都有壹些* * *特點,既體現了搶劫的特點,也體現了搶劫特有的社會危害性。立法者從具體搶劫罪的大量事實特征中選擇壹些關鍵的事實特征作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並非所有事實特征都可以成為犯罪的要素。確定某壹特征是否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標準是其在確定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上的顯著性。上述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對揭示搶劫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具有決定性意義。除了這四個要素之外,還有許多具體搶劫的事實特征,如搶劫犯是男是女,搶劫的對象是現金還是貨物,搶劫是在鬧市區還是在偏僻的村莊進行,暴力是赤手空拳還是用武器進行的。這些實施特征對偵查破案、獲取訴訟證據或者確定刑事責任的輕重有壹定的作用,進而影響量刑的輕重,但對構成搶劫罪沒有決定性作用,因此不能成為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是由刑法規定的。也就是說,什麽樣的實行特征可以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選擇的,是由刑法規定的。反過來,只有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犯罪的事實特征才能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表明刑事違法性也是犯罪的基本屬性之壹。因此,壹個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與該行為是否觸犯刑法是壹致的。這也說明,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是理論上的解釋,而是法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