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屬地占補平衡,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守住中國18億畝土地紅線。
耕地占補平衡是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補充的行為。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下:
1.凡建設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1)城市建設區土地統壹征收後,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計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二)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耕地開墾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集鎮建設占用耕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
4.應實施開墾耕地地塊;
5.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
法律依據
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完善占補平衡的意見。
三是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耕地實際數量基本穩定、質量有所提高。到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不低於6543.8+0.865億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於6543.8+0.546億畝。確保完成8億畝,努力建設6543.8+0億畝高標準農田,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確保糧食基本自給和口糧絕對安全提供資源保障。耕地保護制度和占補平衡政策體系不斷完善,推動形成了保護更加有力、實施更加順暢、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護新格局。第四條加強土地規劃控制和用途管制。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總體控制作用,嚴格核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化建設用地布局,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落實新增建設用地規劃安排,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和補充耕地能力掛鉤。對建設用地存量大、使用粗放、補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區,適當減少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轉換許可制度,加強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轉換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