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期限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確保及時足額征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征或者緩征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得擅自改變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要向社會公開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上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不按規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的行為。
擴展數據
制定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理引導林地節約集約利用,限制林地無序占用和粗放利用。
(二)體現不同類型林地的生態經濟價值,合理補償森林植被恢復費用。
(三)充分體現公益林和城市規劃區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公益林和城市規劃區的保護。
(四)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和民生工程使用林地,控制商業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
(五)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森林資源稟賦和恢復成本的差異,滿足各地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的需要。
(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考慮企業承受能力,建立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
(七)體現公平公正原則,不得對中央和地方企業實行歧視性征收標準。
百度百科-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引導林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