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汙水是指核電站等核設施產生的放射性廢水。正常的核電站也有核汙水,核汙水來源於可控泄漏、不可控泄漏和設備定期清洗。通常的處理方法是將放射性廢液變成放射性廢物固體和可排放的水,與其他核廢料壹起送去填埋處理,可排放的水要符合國際能源署和國內政府制定的排放標準才能排放入海。
核汙水排放入海的影響
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聲稱,經過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凈化的核汙水中除氚以外的所有放射性物質都達到了排放標準。然而,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信任。
氚本身是壹種有害的放射性物質,半衰期為12.3年。即使稀釋後,其輻射危害也無法消除。氚可以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與人體組織結合,對人體造成輻射損傷。
如果將核汙水排放到海洋中,海洋中的生物必然會吸收排放的核汙水,其中的放射性物質可能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經過生物富集後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