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包括: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造林;嚴禁超標準建設綠色通道;嚴禁非法占用耕地、挖湖造園;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擴大自然保護區;嚴禁非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禁違法違規批地。
《通知》提出三點要求:壹是建立健全耕地衛星片監管機制,綜合運用衛星遙感、信息技術等手段,協調各方面力量監管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利用情況,優先保障優質水田和糧食生產永久基本農田。
二是完善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工作機制,實行耕地保護“場長制”管理,實施耕地網格化監管,建立全過程執法監管閉環體系,強化耕地數量、質量、生態、效益“四位壹體”保護。
三是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強化底線思維,突出問題導向,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執法監管,堅決制止各類耕地“非農化”行為,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海南6市縣違法占用大面積耕地。
在此之前,8月5日,海南省政府召開國土衛片執法警示約談會,對2020年國土衛片執法違法占用耕地比例和面積較大、相關專項整治工作進展緩慢的儋州、瓊海、文昌、定安、澄邁、樂東等6個市縣進行約談,督促其壓實市縣主體責任,加快整改工作。
《通知》規定,禁止占用耕地種植嚴重破壞耕層的樹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案樹等破壞耕層的植物。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的,不得核定造林面積,不得享受各級財政補貼政策。禁止以城鄉綠化帶、城市景觀公園建設等名義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造林的,應當立即停止。
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科學合理布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嚴格控制鐵路、公路兩側用地範圍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審批。道路為耕地,兩側用地範圍外的綠化帶寬度不超過5米,其中縣道和鄉道不超過3米。不得在河道、運河兩岸和湖泊、水庫、池塘、濕地周圍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履行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審批和調整手續。交通、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範圍內的綠地,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禁止以城鄉綠化建設為名非法占用耕地。
禁止以河道、濕地、湖泊管理等名義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挖田挖湖用於園林綠化。嚴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建設人工濕地公園和人工水利景觀。確需建設,經科學論證難以避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調整補充永久基本農田。不履行審批手續,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立即停止,限期整改。
自然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邊界,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目前已劃入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要納入生態退耕,有序退出。根據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定位,合理劃分自然保護區。壹般控制區內分散的永久性基本農田對生態功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有序退出。
嚴格農村建設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不允許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非農建設和亂占耕地建房。對未經批準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各類建設項目、臨時用地、農業設施、人工濕地、景觀綠化工程等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嚴防“大棚房”問題反彈,鞏固清理整治成果。加強保護性農用地管理,嚴格審核保護性農用地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範保護性農用地項目上圖入庫。嚴格落實“土地使用權制度”,加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動態監測,構建早發現、早制止、嚴查處的常態化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法亂占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行為。
嚴禁通過擅自調整國土空間規劃逃避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審批。嚴禁未批先用、不立即用、多占幾批、占b .嚴格控制建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壹般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要對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充永久基本農田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實地踏勘,嚴格論證審查,按程序報批。嚴格管理臨時用地,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超過規定期限長期使用。
去年7月3日非法占用耕地後新建、擴建、續建或非法出售的房屋,均屬“頂風”
自然資源報告顯示,今年5-6月,全國17個省(區、市)上報2020年7月後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典型案例42起,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沈陽局在抽查中發現1起。在相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1年7月7日,已整改40起,其他3起正在整改中。
根據自然資源部的通報,2020年7月3日,國務院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農村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問題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要求以“零容忍”態度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占用耕地建房。7月3日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後新建、擴建、續建或違規出售的房屋,壹律“頂風”。
自然資源部強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保持高壓態勢,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責任,落實黨政同責,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或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采取有力措施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嚴格控制“非糧化”。對耕地保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