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的政權和法律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其指導思想。秦代法制的指導思想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壹)統壹法律
這有兩層意思,壹是全國要實行統壹的法律秩序;第二是最高立法權屬於天皇。
(2)壹切靠法律。
秦始皇規定當官為師,壹切由法律決定。這原本是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依法治國”的命題。秦朝建立後,仍以此為指導,加強立法,使壹切“法”化。
(3)以懲罰作為威脅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管得太緊,以至於經常有人觸犯刑法;二是嚴懲。這是商鞅輕刑重刑思想的延續和發展。
二、秦立法概況
(壹)立法活動與雲夢秦簡的發現
鞏建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國頒布“初租糧”法,確認私有土地的合法性。隨後,在向民眾獻祭時(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62年在位),頒布了“止於死”的法令,禁止使用奴隸進行人祭。孝公時,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制定法令。當趙翔成為國王時,法律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秦王稱帝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令,並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制定了許多新的法令。因此,在六國統壹前夕,秦國的法令名目繁多,體例內容相當完備。
秦朝建立後,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和法令。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包括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本、法條問答、篆診。
雲夢秦簡***1155,內容極其豐富。秦代有18種法令:田法、穩園法、倉法、金部法、管氏法、貢法、工程法、法、君爵法、管氏法。此外還有生效法,這是關於郡縣官料帳核實制度的規定,其中部分內容已被收入秦十八法。
秦法雜抄有除官法、尤氏法、除徒法、華工法、藏法、獵馬法、牛羊法、傅法、屯表法、盜守法。
《法上問答》是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壹些條文、術語和意圖的解釋。
“關診室”是關於審判原則和案件的調查、勘驗、審理、扣押的規定和文書。
(2)法律形式
從歷史記載和出土秦簡來看,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律
商鞅改法為法。法律是當時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秩序(制度、聖旨)
秦始皇曾宣布:“命即制度,令即聖旨。”在當時,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制度、秩序和聖旨並無區別。法律和命令經常被同時使用。
3?風格
“表”作為壹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在秦朝,如上述的“閉診表”,也要求司法官員“治獄”
4?法律問答
《法條問答》以問答的方式清晰地解釋了秦律的壹些條文、術語和法律含義。這對正確適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5?在法庭上行動
這是司法審判的壹個例子。法律解答中多次提到“由法院代理”,說明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由法院代理”已經成為法律文本之外可以引用的例子。
此外,還有“過程”、“類”等法律形式。
三、秦代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⑴刑事方面
1?定罪和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的定罪量刑原則是:(1)以身高決定責任年齡。男性身高6英尺5英寸,女性身高6英尺2英寸。達到這個高度就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刑事責任。(2)辨別是否有犯罪意識。是否有犯罪感也是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目的”)和過失(“非目的”)。在秦律中,“段”是故意為之,過失是“瀆職”。(4)共同犯罪。所謂數罪並罰,就是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將數罪並罰的原則。(5)加重* * *罪。* *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 *罪社會危害性大,所以處罰較重。(6)自首和減刑。自首可以輕微減輕。(7)被誣告坐反了。誣告,秦律稱之為“誣告”。誣告陷害罪的成立必須是“控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辜者有罪,或者使輕罪成為重罪。按照法律規定,控告人是按誣告論處的,這是誣告。
2?懲罰
懲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從戰國開始沿用死刑的執行方法,種類繁多。常見的有:①五刑,是壹種與死刑相結合的極其殘酷的肉刑;(2)宗族刑,即因自己犯罪而殺死親人的刑罰;(3)斬首的刑罰,即將犯人的頭砍下來掛在木桿上示眾;(4)棄城,即在人多的鬧市區,將犯人作為被公眾拋棄的刑罰執行。
(2)體罰。到了秦朝,除了沿襲過去,墨(剁)、剁、剁(分左右趾)、宮等名稱被廣泛使用,肉刑、勞役等也被廣泛使用。
(3)懲罰(勞役刑)。刑罰是對罪犯強制勞動(服務)的懲罰。包括:①程丹和蚌埠。《漢惠帝史》引用應劭的話說:“踏足城池者,當起經營城池”。那就是早起,承擔造城的苦役。按照生理條件,犯罪的女人不應該造城,而應該去做米的勞動。(2)鬼交,白魅。“鬼薪”是強迫男囚去森林裏砍柴,白米是強迫女囚選米使其變白,兩者都是用於祠堂祭祀。③司各特,如司各特。板車,指候賊,即強迫男犯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防外匪;女囚和牧羊人壹樣,指的是相當於牧羊人的勞動。(4)懲罰,重復。懲罰和改造是最輕的懲罰。男囚犯被強制在偏遠地區看守,女囚犯被強制在政府服役,刑期都是三個月到壹年。
(4)搬家。搬遷是對將罪犯轉移到偏遠地區的壹種懲罰。
(5)所謂刑,就是強迫犯人交納壹定的財物或服壹定的徭役的刑罰。
(6).預言是告誡。從秦簡來看,多用於犯有輕微罪行的官員。
此外,秦朝還廣泛使用“無員”、“贖”等過去的刑罰。
3?重大犯罪
秦代的法律和法令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罪行,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按照秦朝的法律,不僅是對皇帝本人的不敬,而且忽視皇帝的命令也被認為是對皇帝的不敬。當妳接受命令時,妳應該退下以示尊重。否則,妳將被罰款,解雇,永遠不能再使用。
②誹謗罪和誹謗罪。據《史記》記載,劉邦攻下鹹陽後,對父親和英雄說:“父老久受苛法,讒言者乃至言者,棄之於市。”《集解》引用應劭的話說:“秦禁人集語。”禁止人們誹謗皇帝。
(3)盜竊。“偷”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殺賊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賊殺”“賊傷”的規定,對封建統治構成嚴重威脅,所以鎮壓嚴酷,防範尤為嚴密。
(5)走私罪。偷遷移印章就是偷偷移動場界標誌。
(6)把過去當成犯罪。所謂無視過去,就是用過去的例子來批判現在的政策和制度。
(7)說謊罪。所謂“假言”,是指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不適於言語的犯罪。所謂“不恰當的話”,就是說了不該說的話。
(9)扔書罪。“送書”指的是寄匿名信。
(10)疲勞犯罪。“累”就是逃避徭役。
(2)民事方面
1?所有權。就不動產而言,秦代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是土地和房屋,也就是所謂的田產房屋。除其他財產外,動產還包括奴隸。秦朝統壹後,在公元31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帝下令“使錢人擁有自己的田地”,即要求百姓將所有的田地如實向政府登記,政府承認他們的土地所有權。這是秦朝在全國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部法律的實施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壹步發展。
2?債務。秦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合同、借貸合同、雇傭合同和租賃合同。
關於借款合同,秦簡牘《法條問答》記載:“民有責(債),而不敢擅執質,擅執質而收質者,必窮。”可見秦法禁止質押作為債務擔保。但根據秦簡規定,當政府欠下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用勞動補償。
3?婚姻。秦簡《法條問答》等記載規定:秦代對後世好人壞人的地位沒有限制,允許好人壞人通婚;禁止娶別人的逃跑妻子;進入女方家的男方女婿地位低,受歧視。
(3)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統壹全國後,創造了壹套適應專制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其後各朝的相關制度也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完善。
(1)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壹切權力。秦王嬴政統壹六國後,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體制
秦在中央政府設置了三官九臣。三公宰相是皇帝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協助皇帝管理政府的方方面面。秋由戰國時期的“國尉”演變而來,是中央政府掌管軍事的主要官員。禦史是從戰國時期各國的禦史發展而來的,最初是掌管國王身邊的記錄。九卿是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教的官員。主要包括:①侍奉常侍,掌管皇帝祭祀祠堂,管理禮儀,是商周蔔筮史家發展起來的;(2)郎中,掌管宮廷警衛的官員;(3)魏延,武官,指揮守衛,負責皇城守衛;(4)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禦車;⑤庭偉,主管司法審判;6.典克,負責與少數民族的交流;7完顏政,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管粟內史,分管國家農田、糧食、財政、經濟;⑨少府,掌管山海稅澤池,入帝。
秦朝時,當地建立縣制,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道路(相當於縣壹級)。縣級以下有鄉、亭、村。
(3)官員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官吏管理”,秦律對官吏的爵位、職級、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制度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1)任命官員的標準和限制。秦朝對選官有嚴格的德才標準:壹是道德方面。秦簡中的為官之道規定了官員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標準,並概括為“五好”“五失”二、要有法制意識。秦朝統治者強調法治,以官為師,要求官員熟悉法律秩序,並以是否清楚地知道法律秩序為標準來區分“好官”和“惡官”。
秦律雖不像後世那樣註重家世,但對任用官員也有限制:壹是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合格的官員;第二,必須正式任命官員行使職權;三、長官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輔官。
(2)選擇的方式。在秦朝,中央和地方官員由皇帝任免,首席官員可以選擇自己的下屬。選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推薦、招聘和任用。
(3)考核和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以考試嚴格、賞罰分明而聞名。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報告,也有結合具體職能對曹官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或處罰。
2?經濟立法
(1)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秦十分重視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是秦簡的田法。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秦始皇登基後,繼承了秦國的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員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規定具體措施。
(3)關於官營手工業的管理。官辦手工業作坊主要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皿和日常消費品等。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勞動法》、《平等雇傭法》、《工人程序法》等法令。
(4)關於市場交易管理。為了維持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關於商品價格、貨幣平價、計量誤差限額等法規。如《金布律》《關氏法》。
(四)法律的主要特征
秦律有以下特點:(1)秦律仍然保護奴隸制和剝削制;(2)繼續對輕罪重罰;(3)註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
第四,秦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禦醫組成。早在戰國時期,秦國就有了“廷尉”。秦統壹六國後,廷尉成為大臣之壹,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兩個:壹是負責“召獄”,即皇帝聖旨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申訴案件,審查縣無法裁決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縣不僅是地方行政機關,也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的司法審判由郡長和縣長管理。普通案件自行執行,重大疑難案件報中央廷尉處理。村和亭也有壹定的管轄權。
它們不是同時設立的,但職責是壹樣的。他們主要是調解糾紛,解決糾紛,收稅,征徭役。
(2)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根據訴訟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壹是官員,如時宇等官員,糾正罪行,提起訴訟,類似於近代的公訴人;第二,普通人,主要是當事人,類似於現代的自訴人。
2?法律訴訟
秦律訴訟有“法院訴訟”和“非法院訴訟”之分。“賊殺或偷他人是公訴”,而“主人殺、罰、娶兒子、臣妾是非公訴”。政府應當受理屬於法院訴訟的案件,非法院訴訟則“不審理”,不予受理。
按照“封閉診所”的說法,案件發生後,當地李典要寫壹份由司法機關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罪行、刑期、赦免、脫逃等情況的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後,壹般會派知事進行調查或勘驗,然後制作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筆錄”。法律答案裏有各種書,也就是筆錄。比如死傷屍體的檢驗單,麻風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在當時是很受重視的。
3?司法程序
秦司法機關的訊問方法和步驟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供述;(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和含糊之處進行質證;(3)對多次翻供、不誠實認罪的人施以酷刑。
庭審結束後,做出判決,“念鏑”宣判。鏑,審問。讀鏑就是讀判決書;經宣讀,當事人認罪,按判決執行;如果稱之為“不公”,可以要求再審,這叫“乞討”。乞討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