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太宰,相當於保老師的職位,直接輔佐官職管理政事。周公稱王,既是師,又是宰,“為皇族,為天下殷”。太宰有掌管政務的權力,是政府首腦。
在太宰以下,有許多達官貴人,其中比較重要的行政官員仍然是司徒雷登、司馬、司各特、司空等部門。除了管理土地的開墾、礦田的劃分和奴隸的耕種,斯圖亞特還管理諸侯政府和軍事事務的劃分。司馬負責征收軍稅,管理戰車和驅馬等軍政事務。斯科特精通刑法。司空負責數百名工人的管理和土木水利工程的建設。他們還有很多家族成員,掌管各種具體事務,由中下層貴族把持,形成了壹個相當龐大的統治機構。
周朝的神職人員在政治機構中被大大削弱。關於喪葬、祭祀、占蔔、文教等壹切。,屬於李周取禮組織的管理層,而女巫在這個組織中的地位較低。歷史學家的地位已經大大提高了。
太師不僅負責天文歷法的觀測和制定、文獻典籍的收集和整理、貴族子弟的教育等相關文教工作,而且熟悉本州的政令法規,經常到紂王各地進行咨詢。文史為紂王起草聖旨,出納命其成為王室近臣。此外,還有小史、外國史等官職。
周朝的官職很多都是代代相傳,從而形成了“當世領袖”的局面。同時也出現了很多有官名的家庭。
《周禮》是等級制度的規定。它有各種各樣的名字,包括、、猛李、、武將李等等。它是維護等級制度和防止“非法侵入”的工具。例如,李周在鼎中規定了貴族宴會的次數和肉類的種類:王九鼎(牛、羊、乳豬、魚幹、肉幹、祭肚、豬肉、鮮魚、鮮肉幹)、七督(牛、羊、乳豬、魚幹、肉幹、祭肚、豬肉)和五主(羊、乳豬、豬肉)。樂舞數量也有差異。周公既然制定了禮樂制度,誰也不能修改。紂王有權懲罰違反禮儀的貴族。
西周的國家實行分封制。即古書中所說的“封建主義”,分封制的基礎是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血緣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直系血親繼承制度。宗法制度是在宗法制度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和發展的,構成了等級階梯,構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基本社會政治制度。商朝已經有了土司繼承的雛形。到了西周,這壹制度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達到了完備的水平。
嚴格來說,宗法制只在大清、博士、學者的範圍內實行。這些階級和家族的祖先壹般都是君主的其他兒子。君主的長子被立為太子,由太子繼承王位,其他的兒子是其他的兒子。因為別子也是國君的兒子,所以也叫公子。別子不可能和繼承國君的太子是同壹個祖先。他必須脫離自收自支的家庭,成為這個家庭中第壹線繼承制的始祖,不會再有任何改變,被稱為大宗。其他的兒子,除了長子,孫子,除了長子,都是私生子,對於大宗,稱為小宗族。在此期間,如果血緣關系超過五代,他們將不再生活在原來的小宗族中。在大小宗族組成的整個家族中,大的處於族長的地位,叫粽子。建立這個家族的其他兒子壹般都有卿、博士的頭銜,頭銜都是由粽子繼承的。
廣義地說,宗法制度也適用於周王室。周王的長子被封為太子。其他諸侯多為王績內外諸侯,血緣原則與卿、大夫、士頗為相似。周初同姓分封就體現了這個原則。康王之後,周朝疆域大體固定,分封幾率降低。除了太子之外的大多數兒子都留在朝鮮當大臣和醫生,但分封制並沒有消失。直到二十二年(公元前806年),宣王還分封其弟、友於鄭(今陜西滑縣東)。
小宗圍繞大宗,卿與大夫護君,諸侯篩周王。再加上不同姓氏的婚姻聯系,構成了壹個龐大的血緣關系網絡。西周統治者希望通過這種關系來維持他們的地位和特權。
按照宗法制的組織形式,紂王不僅是整個天下的最高統治者,也是所有姬姓氏族的“大頭”,即最大的族長。他不僅代表國家,還主持祠堂的祭祀。
天子祠是中國規模最大、等級最高的祠堂,被稱為“祠堂”。歷代祖先,以祖先為中心,按趙穆排列,都有壹定的地位,只有天帝才有祭祖的特權。
雷區制度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體現了中國封建社會生產關系的主體。它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並在西周時期得到進壹步發展。
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人。所謂“遍天下,豈是王者之地?”在土的岸邊,不就是壹個國王嗎?“作為天下的宗主,他把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劃分為新舊諸侯國,諸侯國的君主在封地內擁有最高權力。
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國家的開墾是有限的,主要集中在壹些城市周圍。尤其是在王度的郊區和諸侯國,大多數較好的熟田都集中在這裏。這些良田被精心地鑲邊,南北東西方向的道路和灌溉溝渠縱橫交錯,被改造成大小相連的方形田地。這是標準的雷區。
壹般來說,壹個礦田的界限是每平方壹百畝(約今天的三十壹畝),作為壹個耕作單位,稱為田。縱橫相連的九個油田合並成壹口井,占地約壹平方英裏。十口井叫壹成,百口井壹起叫。也有人以壹田為夫,十夫為井,再以百夫、千夫為單位計算田。
井田制實行於西周。每個男性主要勞動力贈予100畝土地(相當於31多畝),分配的土地每三年換壹次。當時普遍采用成熟貧瘠的耕作制度,農業生產有了很大進步。
壹些學者有不同的看法。黃先範舉例說,“有沒有井田制,古今皆有爭議。然而,他所說的大多是沒有考慮大局的。於禁否定礦田說的最大原因是周王沒有土地分給百姓。周是奴隸社會,但誰是封建?也就是說,天子把土地授予諸侯,建立國家。諸侯有封地,清大夫有封地使用權,不歸皇帝所有。就是京城之內的土地也是給了卿大夫的,並不是天子所有。全國的土地被分了壹次又壹次,剩下的不多了,所以說天子給了百姓土地,實行井田制,也是有道理的。有論者說,天帝雖無地賜於民,但周已統壹:“天下之下,豈是王之地,豈是王之臣?“丐幫可以頒布法令,命令諸侯執行,不必親自授與百姓。是或不是,周的集權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天下由周朝統治,這是諸侯公認的。但周只能住在裏面,卻不能真的下令,諸侯只能住在裏面,卻不能真的被周下令。所謂“面對諸侯,得天下”也是如此。諸侯與天子的關系只有壹次,不上朝也無所謂,天子無天下,不像後世君臣的意思。諸侯內部事務,天子不問。其實我沒有權利問。比如妳教壹個國君,在魯很多兄弟會是兄弟姐妹,而在齊晉等國,妳會傳下來,要看妳自己的情況,而且都是分周傳下來的。另壹個例子是五月份在齊太公聽到的到貨報告和三年前在綠波家禽聽到的到貨報告。周沒有壹定的法規,執政者也不壹定用周制。反而按理說礦田的系統可以做單,跑遍天下,有了更好。實行井田制,前提必須是皇帝有充足的土地,中央權力健全集中,但如果周做不到這壹點,井田制的實行不知從何說起。西周在禹刑和唐刑的基礎上,制定了九刑。九罰的主要內容是嚴懲那些所謂的“賊”“賊”,維護奴隸制的基本法律和奴隸主貴族的根本利益。據《尚書·魯刑》記載,周朝有五種刑罰,分別是墨刑(在臉上紋身)、舐刑(割鼻)、剜刑(割足)、宮刑(閹割男、囚禁女)、大君刑(斬首)。此外,還有鞭刑和流放。有3000條法律規定了五個句子。法網嚴密,遠超上壹代。
西周的法律具有明顯的階級性。按照李周蕭思寇的說法,貴族犯罪可以特事特辦,也就是所謂的八議:議親、議往、議才、議能、議功、議勤、議客。即使判死刑,也要專門交給滇人執行。只要有官階的丈夫或妻子,在監獄訴訟中就不需要親自出庭,“在監獄訴訟中不要低頭坐。”西周中期,記載父輩之間的訴訟,並將其下屬代表送上法庭勝訴,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同樣的丁明也描述過,在壹個荒年,匡家和二十個奴隸偷了十粒糧食,狀告。《匡集》中,七田五人作為補償,五人成為奴隸。這個案例說明當時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所有的奴隸制關系。
周朝有嚴格的刑罰,“禮不下於庶人,刑不上於大夫”。《周禮》以宗法社會制度下形成的宗法制度為基礎,用來調解和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和關系。刑罰是用來控制和鎮壓平民的,包括死刑、墨刑、流放刑、鞭刑、贖刑以及壹整套訴訟和審判制度。奴隸制在西周社會非常普遍。奴隸的來源,為了報酬或買賣,常被稱為臣妾,來自罪人或戰俘的,常被稱為“奴隸”。
“臣妾”這個詞在周初就已經存在了。在《尚書·非詩》的《魯公誓言》中,男女奴隸被比作馬和牛,它們都是特定主人的財產。逃跑的要抓回來,物歸原主,藏匿或拐騙的要受到懲罰。關於康王統治時期,傅尊說:“燕國侯賞賜傅儀衣服、嬪妃和貝殼”,這也說明嬪妃和財物也是奴隸主占有的。
奴隸可以在市場上買賣。《李周誌人》說:“主宰城市的貨賄、人、牛馬、兵器、珍奇之物。”其中“人”,註曰:“奴婢也。”同書《太宰》中,稱之為“臣妾”。男仆和婢女都是私有的。如題詞所示,臣妾可以調職作為補償。作為補償,自由民轉化為臣妾,主要從事家務勞動,但不排除被主人驅趕從事生產勞動。
據說,有“理”和“四宅之理”兩種。罪犯也被稱為“奴隸”,因為男人和女人自己被定罪或他們的家人犯罪。據《李周·李思》記載,刑役中的男性由刑役的官員管理,在各種政府機關任職;女人交給民官民事,幹著打米之類的重活。都說蠻夷、福建、蠻夷、浣熊有區別,從事飼養牛、馬、動物,守衛宮殿、房屋。這些奴隸都屬於政府。
庶人主要負責生產勞動,在地裏幹活。雖然他們的地位與臣妾、官員不同,但正如《七月詩話》所描述的,他們過著貧窮、苦難的生活,壹輩子被貴族奴役,地位與奴隸相差無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