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耕地數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關於土地指標問題:在土地審批中,* * *涉及四個指標,如下:
1是壹個刻度指示器。是土地規劃期內給定的總用地規模(總規劃期為15)。這個指標是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給出的壹次性指標,它必須落在規劃圖上的每壹個地塊上。
2、是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又稱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是總規模指標在不同年份使用的指標(比如規模指標和年度計劃指標是批發和零售的關系)。這個指標就是每年年初,國家下達到省,省壹級下達到每個市。壹般這個指標壹半以上留給省級重點項目,另壹半分配給地方城市。壹般市縣壹級是統籌。
3.它是職業和報酬之間平衡的壹個指標。也叫補充耕地指標。這個指標是基於我國實行的占補平衡制度中必須遵守的壹個規定,也就是說建設項目占用耕地1畝,必須先復墾1畝耕地。這個指標是當地政府通過土地整理收回的未利用土地的面積價值,這個指標是可以交易的。如果地方政府在這個指標上很有錢,可以賣給其他地方;如果沒有,它可以從其他地方購買。
4.這是壹個關聯指標。掛鉤指標是國家實施的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用地政策。即農村建設用地(主要是農村居民點用地)減少,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總體建設用地面積不變。掛鉤指標是對規模指標的補充。使用該指標報批的土地不再申請年度計劃指標,不再使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新增建設用地不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費和有償使用費。
綜上,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