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評價指標:犯罪成本、公眾安全感和犯罪的刑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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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準確評估壹個國家犯罪現象的總體情況和嚴重程度,不僅需要科學地衡量該國犯罪現象的總量和結構,還需要科學地衡量該國犯罪現象的危害程度或總危害。犯罪現象總量的測量和犯罪現象結構的測量在方法和指標體系上都比較成熟。前者以犯罪現象的絕對數、相對數和犯罪黑數作為評價指標,後者以各類犯罪的總量和它們之間的比較(絕對數和相對數)作為評價指標。
衡量犯罪現象的危害程度要復雜得多,用什麽方法來衡量,如何確立其具體的衡量指標,仍是有待進壹步探討的課題。
犯罪現象的危害程度是指整個犯罪現象的總危害,而不是指單個犯罪行為的危害。當然,要衡量犯罪現象的總危害,首先要對單個犯罪行為的危害有壹個準確的尺度。犯罪現象的危害程度或總危害與刑事案件總數直接相關,但並不直接等同。犯罪現象的危害程度與刑事案件數量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函數關系,而不是簡單的累加或“總和”關系。
犯罪成本是犯罪行為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害或付出。犯罪成本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犯罪分子非法獲取非自願受害人的金錢或物品,如貪汙、盜竊、詐騙等。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直接轉化為犯罪所得。
另壹方面,犯罪人只是從自己的犯罪行為中獲得某種程度的精神滿足,被害人的損失並沒有轉化為犯罪人的真正收益。間接成本包括警察、法院、檢察官、監獄等執法機關為應對犯罪而支付的費用,個人為防身而購買防盜設施、報警裝置、加入保險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個人和社會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材料成本和非材料成本。
物質成本是指可以用金錢數字計算的損害,無形成本是指不能用金錢數字計算的心理、道德和政治損害。經濟成本、物質成本和社會成本。經濟成本是指直接物質利益的損害,物理成本是指人體和生命的損害,社會成本是指社會倫理和政治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