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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土地綜合調查——土地調查條例的主要制度

2008年2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18號國務院令,公布《土地調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土地調查是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壹項重要制度,是摸清我國土地底數的國情國力調查,是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從1986到1996,中國完成了10年來的第壹次全國土地調查。2007年,國務院決定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用三年時間完成全部工作。《條例》明確了調查時限制度、招標制度、調查成果收集和匯交綜合統計制度、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制度(總負責制、崗位責任制、檢查驗收制)和成果公布制度等壹系列管理制度,為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後續土地調查提供了法律規範,對確保土地調查工作依法進行、規範實施和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壹、定期開展土地調查制度《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每10年進行壹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的需要,每年都要進行土地變更調查。”根據上述規定,土地調查分為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全國土地調查每10年進行壹次。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的資產價值更加明顯,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已經深入人心。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土地問題。開展土地調查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穩定運行的需要;是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土地信息享有、促進資源環境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進壹步完善土地調查制度,保證國家能夠直接準確掌握土地基礎數據的需要。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目的是保持土地數據的現狀,為土地資源管理提供實時數據支持。

第二,招投標制度

《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土地調查中,需要由面向社會的專業調查隊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組織實施。”這是面向社會選拔專業調查隊伍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也是保證土地調查順利進行,保證調查成果和數據真實準確,實現土地調查目的的要求。《條例》規定,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四個條件:法人資格、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體系、經過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調查結果的總統計制度。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應當逐級匯交和匯總。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相關標準進行。”在建立四級土地利用數據庫的基礎上,逐級收集匯總各級行政區域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非調查區域的港澳臺地區土地數據,形成全國和各級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綜合和專項調查匯總成果。

四、調查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制度

土地調查成果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系到調查數據的準確性和調查工作的質量。《條例》規定了以下具體制度:

(1)全面責任制。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是土地調查的追求,也是《條例》頒布實施的首要目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調查成果質量的第壹責任人,這是由土地調查的特殊性決定的。實踐中,有的地方存在虛報、瞞報土地數據,有的地方為了追求數據上的占補平衡,隱瞞建設占用耕地數量;有的地方有很多違法用地沒有先使用,為了逃避查處和繳納稅費,壹直隱瞞不報。土地調查數據處理嚴重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和國家宏觀調控,為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埋下了隱患。為此,《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

(2)建立測量成果質量控制的崗位責任制。《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的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和圖件與被調查土地的實際情況相壹致,並對處理、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同時,《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領取全國統壹的土地調查人員工作證,這也保證了調查成果的質量。

(3)建立調查結果抽查制度。《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壹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抽查。抽查結果是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4)建立測量成果檢查驗收制度。《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分階段、分層次驗收。前壹階段土地調查成果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壹階段土地調查。檢查和接受調查結果也是確保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有效方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檢查驗收辦法》對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的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五、調查結果公布和應用制度

為規範土地調查成果的公布和應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制度:

(1)規範調查結果發布。《條例》規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逐級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2)規範調查結果的保存和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和開發工作。

(3)明確調查結果的應用。《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土地資源的重要依據。同時,《條例》還規定,土地調查結果不得作為依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被調查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也不得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範圍的依據。

第六,問責制

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保證土地調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該條例規定如下:

(1)明確相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調查數據,或者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數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確調查人員的職責。條例規定,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規劃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壹技術規程,偽造、篡改調查數據,或者強迫、指使有關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數據的,依法給予處罰,並給予通報批評。

(3)明確接受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條例》規定,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提供虛假調查材料,或者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及其他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