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城市綠化的具體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農業、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施本辦法。
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安排綠化用地。各建設項目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控制比例(即綠地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0%,其中壹類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舊區綠地率不低於25%(零星地塊可酌情降低)。
;壹是綠地建設要求進壹步規範園林綠化工程和附屬於建設工程的綠化工程,建設和竣工備案,加強綠化質量的監督管理。
(1)預備案和方案審批
1.對全市綠化建設涉及的項目進行列表,各建設主體在施工前應積極上報在建項目計劃。
2.城市綠化工程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單位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工程綠化設計方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批。
3.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對城市綠化工程是否符合生物(植物)多樣性、綠地率以及與周圍環境的協調等要求進行技術指導,並對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技術標準和施工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2)施工質量閉環監督
1.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給經營範圍包括園林施工的單位,並嚴格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如有變更,須經原批準單位審核批準。
2.工程五大主體負責,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綠化技術人員,在施工過程中進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加強與綠化主管部門的溝通,落實質量責任,特別是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明確綠化監理人員的職責。
3.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統壹安排施工,並不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壹個綠化季節完成。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也要在次年的綠化季節完成。
4.對園林綠化施工各方的質量行為、實物質量和工程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綠化工程質量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工程施工中苗木、種植土等材料的質量,地形布置、樹洞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關鍵施工環節的質量。監督抽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責令被檢查單位整改。
(三)竣工驗收記錄1。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拆除綠地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並及時綠化。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的性質。
2.工程竣工後,需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方可交付使用。同時將工程竣工資料(包括配套設施)報城建檔案館備案登記。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體現城市風貌和地方特色。城市綠化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綠地面積的70%,綠地內喬木和灌木的綠化覆蓋率達到70%以上。鼓勵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發展立體綠化(如屋頂、墻面、陽臺綠化等)。).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應在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
四。保護管理要求(壹)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單位的附屬綠地及其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維護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居住區綠地由物業公司或社區組織維護管理。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化用地。被占用的城市規劃綠化用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督促限期改正,確保綠化規劃的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排放汙水以及進行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1.因建設需要改變城市規劃綠地性質的,必須經市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相同面積的綠地或者按照規定進行平衡。
2 .因施工等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臨時占用手續,限期恢復原狀。其中涉及附屬綠地、生產綠地、居住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綠地,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繳納綠化補償費。
(四)在城市公園綠地內設置商業服務攤點和廣告牌,必須向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持營業執照在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公園綠地管理、市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樹木。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必須向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並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交通和管線安全,必須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交通部門或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合理處置,但應在48小時內向市園林綠化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六)城市新建管線應盡量避開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開的,在設計和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采取保護措施。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督促樹木管護單位定期修剪行道樹,交通、管線等管理單位有義務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線建設需要臨時修剪樹木的,必須向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市園林管理服務中心將派員指導修剪,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
(七)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1.依樹造屋、搭棚架、搭天線;
2.在綠地內放牧、堆放和傾倒廢棄物;
3.進入有明確禁止標誌的綠地;
4.毀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和植被;
5 .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八)城市中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屬於古樹,50年以上的樹木屬於古樹名木後備資源;歷史上或者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者有重要科學研究、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中外名人、領導人種植的樹木,屬於名木;剩下的都是普通的樹。
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管理,並負責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單位管理區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單位和居民養護,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禁止遷移壹級古樹名木。建設項目在選址和規劃定點時,必須符合古樹名木保護的有關規定。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確需轉讓二級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局論證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紹興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九)城市規劃區內由政府營造和管理的樹木,歸國家所有;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居住區內的樹木歸居住區業主所有;私有房屋自費種植和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鼓勵單位和個人植樹。
動詞 (verb的縮寫)獎勵與處罰(壹)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為保護城市綠地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二)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和《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及物動詞其他要求(壹)本市城鎮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