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廣泛關註的“女乘客從貨車上墜下案”壹審宣判。2021 9月10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春過失致人死亡壹案,並當庭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周某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法院審理查明,周某春系深圳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周某春通過該平臺收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單。因車某某拒絕了其付費辦理的建議,且等了很久才裝車,訂單賺錢少,周不滿。為了節省時間,周某春沒有按照平臺推薦的路線走,而是選擇了壹條相對省時但偏僻的路線。車某某害怕,將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某春仍不予理會,最終導致車某某從窗口墜落。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認為,周某春違反站臺安全規則,致使車某某恐懼地離開座位,身體探出窗外。周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65438長沙中院於2022年6月7日對上訴人周陽春過失致人死亡壹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壹審宣判後,周陽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周陽春在上訴狀中,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二審審理過程中,周陽春及其辯護人對部分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經審查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長沙中院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檢察機關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決定不二審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周陽春系深圳市伊勢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簽約司機,於2021年2月6日下午,通過平臺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指令後,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前往約定地點。因裝貨等待時間長,且車某某拒絕接受有償裝貨服務並支付延誤等待費,訂單賺的錢少,邢星不滿。21: 14,周陽春與車某某壹同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向車某某提出可以提供有償卸貨搬運服務,但再次遭到拒絕,心生不滿。周陽春沒有按照平臺推薦的路線走,選擇了壹條相對省時但人煙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駛入偏僻路段,提示偏航4次。周陽春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卡爾非常害怕,他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發現,車某某雙手抓住貨車右側車窗下緣,上身探出車外,可能會撞車。雖然他開啟了雙閃預警,但並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停車或剎車。隨後,車某某從窗口墜下,周陽春上前制止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車某某因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20265438年2月10日死亡。事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周陽春對平臺接單後裝貨等待時間長、提出的兩項有償搬運服務被拒不服。其在運輸服務過程中態度惡劣,與車某某發生爭吵,無視車某某四次反對偏航,堅持在晚上9點多將車開進人車稀少、燈光昏暗的偏僻路段,對車某某造成心理恐慌。周陽春在發現車某某探出車外,可能撞車時,認為可以避免,未能及時采取停車或剎車等有效措施,致車某某撞車死亡。周陽春作為具有多年駕駛經驗的職業駕駛員,未盡到因其先行行為而導致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危險預防義務。其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在刑法上存在因果關系,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通知辯護人及時閱卷,聽取了上訴人的辯論和辯護人的意見,並根據其申請調取了相關材料。對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和評議,充分保障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