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公務員選拔管理制度。文官選拔主要解決了官員的來源,官職管理包括官員的任用、績效考核、獎懲、職級、工資、休假、退休等。
公務員選舉制度
中國古代選官的方式有世襲、普遍、兵役、推薦、郎選、任人唯親、科舉制度等多種,主要包括三個階段、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度、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推薦制度、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度。
遺傳系
也被稱為石清石爐系統,它盛行於夏商周時期。原始社會末期,在“天下為公”的禪讓制度被破壞後,出現了“成人之禮”的世襲制度。世襲制的特點是王權和氏族權力的統壹。它通過家庭血緣關系決定各級政府官員的任命,根據血緣關系決定官階和職級。所有設置頭銜和官職的人,都有世代選擇的權利。
推薦系統
它是壹種推薦人才和授予官職的官方選拔制度。推薦的標準主要是德才,而不是完全靠家庭背景。它突破了先秦貴族血統世襲制的藩籬。西漢考察征調制度的出現標誌著舉薦制度的成熟,而魏晉南北朝“九品鄭智制”的實行則標誌著它的衰落。
根據聖旨規定的考察對象,考察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級官員進行,通過考察選拔官員向中央推薦學者或低級官員的制度,這也是舉薦制度的實質。察舉可分為詔令和年令。詔令是皇帝用來選拔特殊人才的。地方長官利用年度法令定期向朝廷推薦人才。察舉的題材主要有賢德方正、孝道、國子監博士弟子和專題等。有時候皇帝會對賢良的方正等使用“對策”。考試采用“投籃策略”的方式進行。征收是選拔任用皇帝和官員下屬官員的壹種制度。皇帝的特點和人才的招募是“征用”,官員對幕僚和官員的任命是“征用”。東漢末年,求人、結黨、弄虛作假之風盛行,檢征制度逐漸變質。
曹魏時期,王丕接受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官法”,即“九品官制”。在州縣設置官員,負責根據家世和德才來評判當地士人,並收集民意,以便朝廷根據等級來獎勵官員。九品中正制是檢察制度的發展,恢復了地方對中央的選官權。選拔人才的標準趨於更加細致。魏晉門閥統治加強後,該制度出現了權重、評價隨意等諸多弊端。貴族家庭的門閥控制了權利,控制了選舉。後期造成了“貴族門閥有天下之榮,庶家姓韓家無路可進”。九品中正制已經成為閘閥統治的工具。
科舉制度
隋朝統壹全國後,為加強中央集權,隋文帝於587年廢除九品中正制,設進士部。隋煬帝楊迪設立進士部,確立了以公開考試和擇優選拔人才為特征的科舉制度。科舉制度創立於隋,形成於唐,發展於宋,強化於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主要的官員任用制度。其主要特點是:①公開考試,壹定程度的平等競爭。除了崇尚工商業的優秀之外,不論家世富貴,只要有壹定的文化知識,都可以公開報考縣縣。它突破了魏晉以來的門閥統治,為中小地主階級的士人進入官職開辟了壹條道路。②考試制度越來越完備。科舉分科舉主考官。根據題材性質,也可以什麽都不給,武術。文章可分為兩部分:正式主題和正式主題。官科是按科目定期取士的制度。還有許多常規科目,如秀才、明靜、進士、法明、明suan、童子等。每個科目的考試方式和內容都不壹樣。考生來源越來越正規,屬於京城或州縣學館。那些通過地方考試的人被稱為“相公”。至於考試程序,唐代有州考和省考,宋代又增加了殿試。明朝以後,有大學考試,省考試,普通考試和宮廷考試宮廷考試的三年考試。皇帝親自決定排名,命名壹、壹、二、三,排名第壹、第二、第三。③文化知識是主要的錄取標準。科舉考試有不同的科目和不同的內容。都是以文化知識為主。科舉制度在前期有壹定的積極意義。明清兩代君主專制加強後,科舉制度從考試內容到形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①考試內容偏重於正氣,不實用。考試命題必須以朱的四書五經為依據,並“代聖賢言”。儒家思想成為進入官位的必修課。②八股文選的是形式。束縛了人們的思想。③考題碎片化、偏頗化、難、奇、奧,官場腐敗與日俱增。科舉制度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最終在清末被廢除(見科舉制度)。
雖然隋唐以後科舉制度是選官的主要方式,但世襲制、舉薦制等選官制度如兵役、官升、官捐、官印等仍作為科舉制度的補充形式而存在。
官方管理系統
包括官員的任命、績效考核、獎懲、職級工資和休假退休。
任命
為了保證各級官員的政治水準,歷代都重視選拔後的官員任用。秦朝為了保證推薦官員的質量,規定“不稱職不稱職者,罪有應得”(《史記·範睢列傳》)。漢代以後對官員的任用有各種限制,朝廷對候選人的家世、職業、財產、資歷、民族、體格、相貌都有壹定的要求。魏晉時期限制漢族擔任高官,十六州、北魏、元朝、清朝對官員的任用都有壹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級森嚴的官僚團隊中,出身和資歷是為官時優先考慮的條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對出身和資格的限制就越嚴格。
為了避免官場徇私,從東漢開始就要求官員回避。東漢實行“三互法”。其基本精神是,當地人不得擔任地方官員,婚房不得相互監督。漢代還規定,有姻親關系的兄弟、兒子、侄子、親戚,不得在壹個部門或地區任職。如果他們當選在壹個部門或地區任職,其中壹人應宣布退出。唐朝不僅規定官員不能在本國任職。而且不允許在籍貫所在的鄰縣做官。唐還規定,所有與職責相關或監督檢查的官員都應由親屬回避,如總理的兒子不能擔任諫官,兄弟不能在同壹省份工作。清代對官職回避的規定更為嚴格,如明確規定在原居地500裏範圍內不得為官;中央各部負責省級事務的部門負責人不得使用本省人;擁有三個及以上頭銜的北京官員、地方官員中的巡撫、知事等官員的子女,不能在北京擔任審查官。
在壹些朝代,對官員的任命有壹些特殊的規定。如唐代在官員的任用標準中增加了體、言、書、判的條件,要求入仕者儀表雄偉,辭令豪爽,書法工整美觀,文學藝術判斷優秀。
官員任命後,朝廷要給他們頒發官銜證書。從戰國時期開始,就有了金、銀、銅不同金屬質感的絲帶和紫、青、黑、黃等不同顏色的絲帶,表明官員的等級。
任命官員自漢代起有壹年的試用期,不稱職的要麽調職,要麽左移,要麽罷黜。明代在正式授銜之前,還有“學務”和“察政”的實習階段。
7.中國古代中央官制。
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央政權機關及其官制。
奴隸社會的中央官制
在夏朝,已經有六位大臣輔佐王霞。司空為六部之首,後稷主管農業,司徒為主教,大理主管監獄,* * *主管各種工程建設,危民在山澤主管畜牧。此外,夏朝已經初步建立了壹個負責軍事、農業和稅收的機構。商朝建立了壹個以王上為中心的中央機構。輔佐的大臣是殷。在它下面,他負責服務。神權在政治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負責祭祀、占蔔和編年史的宗教官員在當時最為突出。西周的中央機構有了很大的發展。輔佐周王的官員有三個:太師、太傅、太保。三官之下有“三博士”:常波,又名謝潑德;官員的任命是永久的,也叫任命人;負責政府事務的官員就是準官,也叫準官。政務官分為青石梁和太史遼兩個系統。青石梁下有司徒、司馬和三位官員,分別掌管種田、征奴和建奴。太史遼是主管歷法、祭祀、占蔔、文教的行政部門。與商代相比,西周宗教事務官的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戰國時期是社會變革時期。隨著封建主義的推進,各諸侯國的政府機構發生了重要的變化。春秋時期,相繼出現了輔佐君主和處理政務的主要執政官。秦稱上卿、亞卿、大禹,楚稱靈隱,齊、晉、魯、鄭國互稱。雖然各個國家的名稱不同,但它們的地位和地位相當於後來的“相”。中央委員司徒、司馬、和司寇仍是政府的主要行政長官。其他重要官員有:掌管田賦的司田、掌管財政的司田、掌管山澤和狩獵的等。隨著諸侯國之間接觸的增多,各國設置行人負責外交。史家太史公舉足輕重,其職責是“記大事,先著書”。戰國初,隨著各國政治改革運動的進展,此時,它已成為中央官制的壹個重要特征。宰相、宰相,作為百官之首,成為各國普遍設置的官職。由於歷史和傳統的原因,各國的官制仍不統壹。齊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立了以下五種感官:大田、、大理和伏。楚國自成壹系,令尹為中央政府最高長官,上主、傅、將軍為政府高級武官。
封建社會的中央官制公元前2265438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專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帝國。從那以後到1840年鴉片戰爭,兩千多年封建社會中央官制的發展演變經歷了三個階段。
秦漢時期的中央官制
秦漢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公九臣制度。這三位公職人員分別是宰相、禦史、禦史大夫,分別掌管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大臣是中央政府各部門的行政長官:擔任九大臣之首,負責祠堂的禮儀和文化教育;掌管宮門守衛的大夫,是素未的侍從;魏為宮門衛官;仆從掌管皇帝的車馬,也掌管全國的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克分管民族事務和就業;完顏政專門研究王室事務;治粟內史的職責是征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負責征收山稅、海稅和池塘稅,並制造官方手工藝品,以供應皇室。除了九卿之外,還有負責京城治安的中郎將,以及負責宮殿、祠堂、陵墓等土木建設的大長秋。秦漢時期的九卿主要負責政府行政事務,其他大臣主要為皇帝和朝廷服務。國家大事和君主。
漢武帝為了加強皇權,削弱宰相的權力,建立了中朝制度,即選拔壹批級別較低的朝廷官員參與朝廷事務。其中,為皇帝掌管文書的尚書和壹些朝廷官員地位很高。朝政經常向在“中國”朝廷任職的尚書、侍中、將軍等官員咨詢,然後向以宰相為首的“外朝”官員通報他們的實際職能。中國和朝鮮的官員受到了高度重視。中朝制度的建立既是皇權與相對權力矛盾的產物,也是朝廷官員權力擴張的結果。漢武帝時,傅(武帝時太尉改名)、大(武帝時史官改名)、宰相(悼帝時改名為大司徒)的權力進壹步削弱。擴充尚書權力,任命尚書為主任,設置東漢時尚書的權力。共有1名官員,65438名仆從,6名大臣,分別掌管三公、官、民、客、兩千石、京官六個曹操,分割或取代了九重的部分職權。從東漢到魏晉,中央政務逐漸從三公轉到三省,行政事務逐漸從九卿轉到六部。
唐宋時期的中央官制
隋唐時期,專制的中央政府日益完備,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度。“唐初三省合並,書主壹聲令下,封了門,書主追之。”三省總督有宰相之職,形成了三省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機制。這是行政系統中的壹個重要變化。尚書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心,下轄六部二十四司。尚書。它是政府事務活動的中心。尚書省巡撫有左右仆從,左右官員,都在此辦公。有左右部,分為六部。六部是由曹操的六部演變而來,以吏部為首,負責選官、授官、考官的管理,下轄吏部、司印、司勛、考工四個部門。住房部負責人口、土地、貨幣和稅收,下轄四個司:住房部、財政部和倉庫部。禮部主管禮儀、祭祀和朝貢,下設禮部、祖部、餐飲部和主客四個司;兵部掌管選兵、地圖、戰車、戰馬、甲胄,下轄四個司:兵部、參謀側、駕司、司庫司。刑部主管法規、刑法、流放和恢復禁令的政策,下轄四個司:刑部、吏部、外交部、司。工業部主管山澤、屯田、建築、工匠等政治,下設工業部、屯田、保安部、水部四個司。隋唐形成的六部尚書,無論是名稱、職權還是建制,都比秦漢時期的九卿有了很大的進步。除六部外,還有九殿五監,由秦漢九卿演變而來。由於魏晉時期六曹取代了九清的部分職能,原先由宮闈(由大夫演變而來)鎮守的光祿寺專事酒、禮、飯;衛尉廟專做兵器和禮儀帳篷,不做護衛;太仆寺主管將軍馬行政,不管皇帝的車馬;廷尉改名大理寺,主管審問監,司法行政歸刑部;鴻臚寺掌贊助禮儀,外國王朝聘請禮部;思農寺管倉儲,稅收財政歸住建部;宗正寺的職責沒有變;太傅寺新設,掌管金波府的收藏。五監分別是國子監、少府監、將軍監、軍器監、督水監,主管學校教育、國家和宮廷手工業制造、宮殿、城廊、官署等建設。九殿五監形式上是獨立的,實際上是與六部合作的辦事機構。
宋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袁峰之前還有三省六部,只是名存實亡。以“同書同官”為真宰相,以政事為副相,時時以行政;再加上設立樞密院主管軍事,交通司、鐵鹽司、支出司三個部門主管財政,形成了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被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加的機構所侵占,如隸屬於東考官院的吏部、劉內權、西考官院和三等院。住房部,屬於第三司;禮部屬於禮儀之院;兵部,權力屬於樞密院;審判法庭所屬的刑部糾察北京的刑事監部;工業部,其權力屬於三個部門,等等。九殿五獄的部分殿宇和監獄的權力也以類似的方式轉移。神住元豐五年(1082)後,改革中央官制,去除三司及壹切雜署,基本恢復到唐朝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朝不同的是,大臣都是左仆射同時槍斃,大臣都是右仆射同時槍斃。此外,樞密院的地位得到保留。元朝中央行政體制將唐宋三省制改為壹省制——中書省,中書省為最高政府機關,下設六部。
明清時期,中國封建君主的專制集權發展到了極致。明初,朱元璋對中央官制進行了重大調整。第壹,他廢除了秦漢以來的宰相制度,作為咨詢和處理日常事務的內閣制度。在監察方面,他將禦史臺由漢朝改為都察院。軍事上,都督府改為五軍都督府。六部升格為直接向天皇負責,並建立了龐大的宦官組織及其控制下的廠衛特務組織。其中,廢丞相、組閣是政府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內閣由國子監學士組成,分為第壹輔、第二輔、組輔。其主要職責是“起草票”,即代表皇帝起草詔書,並批準奏折。永樂之後,學士學位
清朝由滿族貴族建立,最初由八旗和王會議討論。雍正時期,西北地區頻繁用兵。為了及時商議軍務,設置了軍需室,後改名為“辦理軍務部”或簡稱軍務部。它是壹個臨時組織,不僅取代了王會議,而且擴大了它的權力。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輔助行政部門,處理國家軍政事務。其特點是:高效、高速、保密。清朝六部職權減少,不再是行政中心,不能直接向下級發布政令。清代只剩下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普寺、紅林寺,而宗仁殿的地位在六部之上。第五任監事只在國子監,其他四任監事相繼並入工部。
8.中國古代軍事制度
中國古代統治階級為了奪取和鞏固政權,在組織、管理、使用、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活動中形成了壹套制度。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在古代被稱為“軍制”、“兵制”。它隨著國家和軍隊的產生而產生,適應整個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制度,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從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間,中國的軍事制度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個發展階段。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主要內容包括:軍事制度、編制、管理教育、訓練、武官、兵役人員、軍隊調度和戰時指揮、糧食武器和馬政保障等。其基本職能是保障軍事建設,從而有效地準備和進行戰爭,確保主權的穩定和發展。
奴隸社會的軍事制度據《尚書·石幹》記載,公元前21世紀,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奴隸國家——夏誕生了。軍隊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產生,戰時建立了軍隊編制和獎懲制度。王霞掌管國家軍政大權,主要行政官員是“六部之人”。根據甲骨文記載,商朝以王上為最高軍事統帥。以貴族和方國首領為高級軍事將領,以“師”為組織單位的商軍應運而生,建立了“寄人”“寄人”的兵役和動員制度以及射、禦、獵等形式的訓練制度。軍隊分車徒,以車兵為主要裝備,西周的軍事制度較夏商有很大發展。西有六部,周有八部,殷有八部,共22部。“禮樂是從皇帝那裏征服來的”。雖然各諸侯國和壹些貴族大臣擁有少量軍隊,但他們必須服從紂王的統壹指揮。
奴隸社會軍事制度的特點是:①與以王權為中心的政治制度相適應,國王是最高軍事統帥,經常親自出征。方諸侯的軍隊雖然有壹定的獨立性,但戰時要聽國王的號令;(2)常備軍由皇家衛隊演變而來,不斷擴大,在戰役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戰時軍隊主要靠臨時征兵;(3)奴隸主貴族血緣種族兵役制度和軍政軍民壹體的文官軍事制度;軍政官員實行與宗法制度相適應的“清實錄”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的軍事制度是奴隸制解體、封建制形成的大變革時期。在改革政治、經濟制度的同時,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路諸侯、君主相繼改革軍制,以適應政治、經濟變革的順利實現,如齊的“幹內政發軍令”、鄭的“幹重稅”、魯的“幹重稅”。晉國“作田”,“作州兵”。特別是在戰國時期,秦孝公任命商鞅進行政治改革,建立軍職制度,改善戶籍,組織軍銜,向農民征收軍稅。春秋戰國時期,出現了以《孫子》為代表的大量軍事專著。在激烈的變法競爭中,爭奪霸權,進而武力統壹天下,改革者和創新者崛起。春秋戰國時期,只剩下十幾個國家,最後都被秦國統壹了。春秋戰國時期,軍事制度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①壹些諸侯國實行改革,增加國力和軍事實力,周王室衰落,失去了對諸侯國的控制。“禮樂被諸侯所征服”“醫生被招募”。②以征集農民為主的縣縣征兵制,也是由農民負擔。士兵和軍事貢獻的來源擴大了。③軍政機構相結合,便於戰爭動員。擴軍,建制從“師”發展到“軍”。④戰爭的規模和地域擴大,從平原到山區和江河,戰車之外還有步兵、騎兵和水兵。步戰取代車戰成為主要作戰形式。⑤文武分明,產生了按軍號發兵、獎勵戰功等制度。⑤軍政壹體化。
封建社會的軍事制度中國的封建社會從春秋戰國到秦漢,從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唐,從五代十國、宋遼夏到元明清,經歷了三大分裂、三大統壹。相應地,封建軍事制度也經歷了初創階段、發展階段和後期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