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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取締有害出版物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制止有害出版物對人民的毒害,保護人民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害出版物,是指內容反動、淫穢、色情、渲染兇殺暴力、宣揚封建迷信的出版物。出版物的範圍包括圖書、報紙、雜誌、圖片、畫冊、日歷、錄像帶、錄音帶、電影、電視片、幻燈片等音像制品和印刷宣傳品。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有害出版物。第四條反動出版物是指以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出版物:

(壹)反對中國* * *生產黨和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二)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社會主義道路的;

(三)攻擊、醜化人民民主專政的;

(四)否定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

(五)嚴重歪曲歷史事實,鼓吹民族和種族分裂,醜化中華民族。第五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上突出淫穢,有下列內容之壹,喚起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墮落,但沒有藝術、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以淫穢方式描述、展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

(二)淫穢描述和展示男女性器官的;

(三)淫穢描述和展示性技巧的;

(4)描述和表現亂倫、強奸、淫亂或其他性犯罪的具體手段、過程或細節;

(5)描述和展示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穢、具體描述和展示同性戀性行為或者其他性異常行為,或者具體描述和展示與性異常行為有關的暴力、虐待和侮辱;

(七)露骨的性形象;

(八)其他對壹般公眾不能容忍的、違背社會公德的性行為的描述和展示。第六條淫穢出版物,是指整體上不淫穢,但有本規定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內容,或者有下列內容之壹,對普通群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描寫或者表現誘奸、通奸、賣淫主題的;

(2)挑逗性地展示男女各種裸體姿勢;

(3)其他雖不淫穢,但對社會風氣有嚴重不良影響的。第七條兇殺暴力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誇大恐怖殘忍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壹,超出壹般人心理承受能力的出版物:

(a)對過度謀殺和暴力的具體描述和展示;

(2)描寫和表現以傷害人性為目的的殘忍行為。第八條封建迷信出版物是指有下列內容之壹,但無藝術、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壹)以介紹算命、算命、風水和占蔔方法為主要內容;

(二)宣傳求神占蔔、驅鬼治病的;

(三)其他宣傳反科學、愚昧荒謬和散布迷信謠言,危害社會的。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版的宗教出版物,不屬於封建迷信出版物。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版物不屬於淫穢、色情出版物:

(壹)有關人體解剖生理、生殖知識、疾病預防等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和社會科學著作;

(二)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和其他表現人體美的藝術品;

(三)含有淫穢、色情內容,總體健康有益,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

前款所稱出版物,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行政法規出版。第十條制作(包括復制,下同)、販賣(運輸)、出租、傳播反動出版物的,除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外,對個人,公安部門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對單位,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出版物總價格5倍以下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制作、販運(運輸)、出租、傳播淫穢出版物的,除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外,對個人,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單位,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出版物總價格5倍以下或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制作、銷售(運輸)或者出租淫穢出版物的,除由工商、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外,可以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或者出版物總價款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